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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吁制定《国家补偿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9: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记者 曹丽辉

  据报道,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三公里范围扑杀家禽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如广西实行一只鸡补偿25元,一只鸭补偿15元。湖北实行鸡每只补偿15元,鸭每只18元,鹅每只20元,鸽子每只补偿5元。有关法律专家在为政府出台的国家补偿制度表示赞赏的同时,也呼吁“尽快将有关国家补偿的专门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争取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和权威的‘国家补偿法’”。本报记者在北京采访了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武俊。

  尊重和维护个体法律权利

  记者:国家补偿制度在对家禽养殖户进行经济补偿的同时是否也维护了公民相应的法律权利?

  刘武俊:在疫区扑杀家禽和强制免疫是传染病防治的必要方式,也是基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一公共利益的紧急应对措施。扑杀家禽给养殖户带来的损失是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的必然结果,传染病防治是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公共管理职能,给予合理补偿也是政府防治传染病应当承担的公共管理成本。

  公共管理应以民为本,以公民的权益为根本依归。扑杀家禽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免于禽流感的传染,而牺牲家禽养殖户这批“小众”的局部利益。国家补偿制度就是为了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弥补“小众”的利益,平衡“小众”与“大众”之间的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补偿制度表面上是经济利益的弥补,实质上是对处于非常状态下的个体法律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记者:国家补偿制度如果要立法有什么样的法律基础?

  刘武俊:从学理上讲,国家补偿制度实际上可以视为民法原理在行政法领域、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特殊延伸。政府有义务为扑杀家禽给养殖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这种义务实际上是泛民法意义上的。黑格尔有句精辟的名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诚哉斯言,政府对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怀有这样一种敬畏和关怀之心。

  专门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对扑杀家禽的养殖户而言,获得合理的国家补偿是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国家补偿对于扑杀家禽的养殖户而言,首先是公民可以主张的一项权利,其次表现为一种合理的经济利益。

  记者:目前国家补偿制度立法是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刘武俊:当然,因禽流感事件而凸显的国家补偿制度,迄今依然只是一项公共政策,而尚未上升为统一的、专门的、权威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大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早已出台实施,而现有的国家补偿制度依然政策性较强、散见于个别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因而,我希望有关立法机关能够以这次因禽流感事件引发的补偿问题为契机,将有关国家补偿的专门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争取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和权威的“国家补偿法”。另外,应当从程序上赋予公民请求国家补偿的诉讼途径,公民有权就国家补偿问题打官司。记者:这次修宪是否涉及国家补偿?

  刘武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拟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补偿概念将可能在宪法中出现两次。补偿概念的入宪昭示着国家补偿制度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国家补偿立法势在必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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