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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不仅是“原罪”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3:33 深圳商报

  [北京在线·专家声音]

  这份文件:不仅是“原罪”之争

  本报驻京记者徐香梅

  在线理由: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该省政法委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个文件在全国引起了各方极大争议。争论焦点集中在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该不该追究?文件第七条规定有没有违法?河北省委省政府该不该转发这个文件?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几位专家,请他们各抒己见。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政府无权

  解释法律

  河省一号文件内容,有它合理的部分,但其中的第七条规定确实有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说,河北省委、省政府没有权力对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做出解释,我国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或最高法院。而文件中的第七条又恰恰涉及到法律内容———“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明显是在解释法律。

  虽然,河北省一号文件对法律做出这种解释有它的背景,当地政府想通过这个决定来改善投资环境。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步走得有点远。

  在改革中有几种行为是值得讨论的:一种是不合法(理)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一种是犯罪行为。法律有良法有恶法,可能有些法律不是很好,从法理上讲不应该有这样的法律,或者说不应该这么来判断。政府为了推动投资环境改善,对那些不合法理的制度障碍或一些地方土政策,采取一些正面的政策措施或做出一个决定,这是合理的,是可以做的。但对一些违法或犯罪行为,还是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不管它的背景如何。

  现在,不仅河北,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对民营企业家、对其他一些社会群体,包括弱势群体等等,确实存在歧视或不符合法理精神的东西。对于这样一些问题,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一定办法来解决。但我不赞成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如果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一个地方政府在做类似这种决定时,不仅要考虑到一个地区的发展,还应考虑到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同时还要考虑到它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刘俊海:

  只是对法律重申并没有违法内容

  河北一号文件出台后,争议焦点之一是,它有没有违背现行法律?我的观点是,这条规定是合法的。

  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一句话———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句话没有任何问题,只是重申一下现行刑法有关规定(第87条)。

  第二句话———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句话强调了“依法”,并没有超出法律之外去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实际上,“企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包含在《刑法》第61条所说的“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之内。法院正常判案时也要考虑这些因素。

  一号文件是河北当地政法机关针对目前当地司法实践当中出现某些摇摆不定的情况而提出的一条政策,虽然具体文字可讨论,但并没有将文件有关规定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截然对立起来。

  从立法程序看,它毕竟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只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法院真正判案时不会直接引作法律依据。但是,出台这个文件可以在当地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特别是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

  从理论上说,对民企最大的保护是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某种类型的企业出台一个保护文件。我以为,对这个文件的争论应该结束了,至于这个政策是好是坏,还要靠未来实践的检验。媒体也应该承担起自己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要片面地去炒作这件事,尤其是不要为了增大卖点,做出这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耸人听闻的大标题———河北省不再追究企业的“原罪”。事实上,文件第七条已明确规定,不追究的是已经超过追诉期的所谓“原罪”,准确说,超过追诉期的过时原罪不予追究,这是正常的法律规定,不是什么新闻。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不赞成“原罪”

  的提法

  这个红头文件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文件精神尊重了历史。什么是历史呢?变化就是历史。由于历史在不断地变化,政府的规定和法律也在不断地变化,如果用这一时期的规定去要求那一时期的做法,可能要发生冲突,并且使人产生不合理的感觉。

  譬如以税收为例,在现阶段,私营企业家要交纳两道所得税,一道是企业的所得税,另一道是个人收入的所得税。很多私营企业家对此牢骚满腹,并且极力避税。在这方面,只要认真清查,可能我国大多数的私营企业者会有负罪感。但是,如果今后我们国家的税收体制从以流转税为主改为以消费税和财产税为主,那么过去的避税行为看起来就不算什么违法了。

  如果在那个时候,再去清查私营企业主当年的违法避税行为,就变为清算历史旧账了。

  这个文件之所以受到人们如此关注,更多的是人们在思考:历史旧账要不要清算?应该如何清算。当然,这个文件的规定已经很明确地告诉了我们,要依法追究,按照法律规定该怎么办的还得怎么办。

  现在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法律规定变化的趋势是对它们越来越宽松,越来越公正。另外,我不主张大量运用“原罪”这一词汇,民营企业家并不是一定有“原罪”,为什么“原罪”这种提法在中国如此普遍,说明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在中国社会中的形象不好。中国社会为什么大都倾向认为凡是私营企业家都是有罪呢?这需要追究它的深层原因。总之,“原罪”一词在中国广泛流行,实在不是一种好现象。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

  要研究红头文件

  的功能

  作为一个省级政府,有没有必要下一个这样的文件值得探讨?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全国可以制定法律,省里有资格制定条例。既然省级政府没有法律的权威,是不是有必要出台这样一个一号文件呢?

  从程序来看,似乎也不需要它去规定对民营企业“原罪”追不追究、怎样追究的问题。因为法律都有明文规定。既然法律已有了相关的规定,也就没有必要再去强调和重申。因为我们已有法可依。

  河北省一号文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引发了人们对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思考。比如政府到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我认为,政府最重要的是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在涉及民营企业创业环境这个问题上,政府更应该是做好执法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这里也提一下当前政府机关红头文件的问题。红头文件要不要?红头文件到底应用来干什么,值得深思。我以为,红头文件应该更多地用来管好你内部系统,对外应该无效,没有任何法律效应。一些地方的一些无意义的通知可以不要再发了。[相关报道]

  一号文件:不追究民企“原罪”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位参与文件起草的干部对记者说,河北一号文件有5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突破是,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第二个突破是,把“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等内容写进文件中;第三个突破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第四个突破是,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的诚信公告制度;第五个突破是,“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关背景]

  出台《决定》是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

  据《信息时报》报道,2月1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徐胜洪向记者详述了《决定》出台的政治背景。

  他指出,“软环境不佳是制约河北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徐胜洪说,上述认识在2003年4月16日召开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成为共识。很快,根据会议精神,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立即成为河北省指导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配合该文件,当地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技监局和工商联、国土局、发改委、工商局、税务等诸多部门分别出台了相应措施。徐胜洪向记者强调说“政法委的《决定》只是这些措施中一项而已”。

  [相关法律]

  关键词: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作者:徐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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