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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统一发布有损气象服务的公益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5:18 中国青年报

  林平顺

  新华网1月30日消息,新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将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映或造成一定影响的4种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说法,新《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抄转、发布气象预报,给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形象。

  在新《办法》规定的4条将受到处罚的行为中,“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容易导致气象预报的失真,对政府和公众产生误导,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应该的。而其他3条处罚规定,则不利于气象预报的自由传播,将会使气象无偿服务的范围大为缩小。新《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明显是为了维护气象部门的利益,扩大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

  只要不是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完全按照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预报进行传播,这跟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并没有什么不同,怎么会给政府和公众带来不良影响,并影响气象台站的形象呢?

  《气象法》第三条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这条规定已经说得相当明确,作为事业单位的气象部门,并非不允许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但是必须要以确保公益性无偿服务为前提。也就是说,气象服务必须以无偿服务为主,以有偿服务为辅,而不能本末倒置。新《办法》的规定,则明显以气象部门的利益为主要诉求,削弱了气象服务的公益性。

  当然,笔者并非全盘否定气象预报的有偿服务,只是希望作为事业单位的气象部门,要分清主次轻重,把握好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之间的尺度,在提供气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尽量压低自己的利益诉求,真正做到把公益性放在首位,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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