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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权力可以从害民中得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5:18 中国青年报

  李天伦

  明知犯错害民,是就此打住,还是铤而走险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普通的你我,想都不用想,一定会悬崖勒马,承认错误,因为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但同是趋利避害,安徽临泉县公安局为了逃避责任,竟然明知犯错,铁心办错案,硬生生地非要把一个普通农村青年朱峰办成“黑社会头子”,办成“全家黑社会”。(2月4日人民网)

  其实,早在案初,临泉县公安局就知道朱峰不是黑社会头子。但是,这样的事实,意味着临泉县公安局有人要为办错案承担责任。因为,此前临泉县公安局未经调查核实就将朱峰刑事拘留,并公开在打黑除恶大会上让他亮相陪审。

  于是,有人开始打起小算盘:承认错误,甘愿担责,于朱峰有利;然而在公安局看来,有人担责,则是100%的“害”。相反,将错就错,把错的办成真的,将不是“黑社会头子”办成“黑社会头子”,不仅可以逃避责任,说不定还能拿下扫黑勋章,“利”大于“害”。更何况公安机关手握大权,把白的说成黑的岂不是易如反掌?

  这就是临泉县公安局的利害观:只要我公安局能从中得利,哪管百姓死活?换言之,只要能得利,即便利用公权力害民,又有何不可?于是,临泉县公安局开始给朱峰的“黑恶行为”找依据,企图把白的办成黑的。他们或引诱,或逼迫,非法取假证,制造假卷宗,不惜罗织了朱峰一系列莫须有的犯罪行为,甚至将朱峰幼年曾因别人家的猪吃自家庄稼苗而与人发生争执的一些鸡毛蒜皮都罗列进去,最后定下包括“围攻派出所”、“欺男霸女”、“抢劫四轮车”、“砸加油站”等四条罪名。为使朱峰“黑恶势力”的定性有理有据,临泉县公安局不惜将朱峰之父列为“黑社会保护伞”,致使朱父被开除公职……有了罪名,临泉县公安局就迫不及待地让检察院来逮捕、起诉朱峰,一次不行就来两次,两次不行就来三次。所幸,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态度强硬,多次拒绝了公安局的非法要求。感觉不可能将朱峰移交检察院批捕,为了达到将朱峰的关押合法化的目的,在个别领导的授意之下,临泉县公安局将朱峰的案件卷宗移送到阜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请对朱峰进行两年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最终,朱峰被“合法”劳动教养了一年。

  为了逃避责任,我们看到了临泉县公安局办错案的执著,看到了他们害人利己的执著。这是多么可怕的行为:为了获得自己逃避责任的小小利益,临泉县公安局不惜用更大的错误来隐瞒自己的错误,甚至有把人往死里整的心。这是普通人想都不敢想的事,而在公安局来说,却做得那么有板有眼,有理有据。就在朱峰一家为其冤案四处申诉的时候,某些领导竟指示要与朱峰一家比“能力”:“他们有能力申诉,难道你们就没能力给他报个劳教么?”是啊,公安局手握权力,与手无寸权的百姓比起来,要有“能力”得多。也正因此,公安局在趋利避害的选择上,才能走出和普通百姓截然不同的道路,才能在普通百姓视为绝路的地方挖出不一般的利益来。

  当公安局可以从害民中得利的时候,公权力就成了所向无敌的刀俎,普通百姓就是鱼肉。这是公权力的悲哀,更是百姓的悲哀。曾经,河北等地公安局指处女卖淫,害民不过拘留罚款,得益不过在罚款中分红。现在,临泉县公安局为了不担责之蝇头小利,竟要诬民为黑社会,害民于断头台,是可忍孰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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