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受试者权益当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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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5:18 中国青年报 |
潘凤亮 SARS灭活疫苗课题组将选取18岁到40岁的30名志愿者接受疫苗Ⅰ期临床研究,但不会公开募集志愿者。SARS志愿者有中途退出权。(2月5日《北京娱乐信报》) 由于疫苗试验存在一定风险,《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志愿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和退出,研究者将对出现不良反应者进行治疗。但这些还不能使受试者的权益得到完善的保障。 我们相信疫苗试验都是先在动物身上做过多次,达到一定的保险系数之后才开始做人体试验的。但作为一种全新疫苗,基于人与动物身体机能的差异性,个体对于疫苗不同的敏感性,还有不良反应产生的时间和隐蔽性,谁都不能保证疫苗试验是万无一失的。 既然存在风险,就应建立相应完备的保障机制,包括风险万一发生后的补偿条款,而且要对研究者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当这种保障机制对研究者的责任形成一种压力,就会促使他们更加慎重地进行试验和研究,减少和消除风险的发生。 再者,疫苗试验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疫病防治和公共利益关系重大,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是政府的职责。受试者实则是在为社会和政府承担风险,而且接受疫苗试验肯定会对自己造成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这种承担不应该是完全无偿的,政府有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供担保和补助,对受试者的其他损失作出补偿,公共卫生方面的风险不应由受试者个人承担。鉴于受试者对于公共利益的奉献行为,政府还可以考虑给予一定奖励,鼓励这种类似见义勇为的行为。这样对于受试者才是安全和公平的,也才体现了义务和权利的对等。 根据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研究实施方案,Ⅱ期临床研究将进一步增加观察对象的人数、扩大观察对象的年龄范围。而且由于各种新型疫病的侵袭,疫苗的研制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疫苗人体试验也将会更多地进行。因此,建立完备的受试者权益保障机制,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