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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哈顿商城的“开门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6: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蒋升阳

  开打行强被道通

  不久前,记者来到引起纠纷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方曼哈顿商城,只见曼哈顿商城与新开张的金街商城之间的地下通道畅通无阻,顾客川流不息。记者随机采访了曼哈顿商城的3个商户老板,他们都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强行开门之举表示不满。一位姓刘的老板说:“通道打开后,由于顾客分流,营业额比往年同期下降了一半,心里很憋气。要老是这样,就得考虑退租了。”

  原来,东方曼哈顿商城隶属于一家颇有名气的民营企业———黑龙江东北虎经贸有限公司。1993年,牡丹江市人防办与东北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东北虎公司支付1200万元获得牡丹江市太平路地下一期部分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使用期为40年。之后,东北虎公司出资成立了东方曼哈顿商城。经过10年的努力,曼哈顿商城的经营十分红火。

  纠纷起于2003年5月中旬。此时,牡丹江市太平路三期人防工程已经开工,准备建成金街商城。市人防办通知曼哈顿商城:准备将三期人防工程与曼哈顿商城相连通。这一通知遭到了曼哈顿商城的强烈反对。

  9月5日,牡丹江市政府常务会议将打通这一通道列入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内容。9月28日,市人防办作出行政决定书,限令曼哈顿商城3日内协助开通通道。10月30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开始强制执行。曼哈顿商城曾在开口处安装卷帘门,而交警支队先后三次强行予以拆除。

  开门之举是否违法

  牡丹江市人防办负责人认为,开门之举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太平路人防三期工程(金街商城)与曼哈顿商城所租赁的一期工程同属国防工程,必须连通,形成一体,以保证工程战时需要和平时使用效能。第二,1999年牡丹江市政府制定的《牡丹江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中,明确规定要将两期工程的预留口打通。第三,牡丹江市政府今年的有关文件也要求打通这一地下通道,形成地下过街通道的功能,以解决路面行人对交通的干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则坦言,牡丹江市人防办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和条款之一就是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的对象。签订合同时租赁物的状况本身构成合同的基本内容,租赁合同其他许多条款往往都是与租赁物的原始状况而约定的。牡丹江市人防办与东北虎公司所签合同也是根据当时地下工程的情况来约定的,包括出入口、空间结构、商业价值的利用等。强行开门实际上改变了合同标的物的原始状况,而且影响了合同相对方的商业利益,这就构成了对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强行为之。

  赵旭东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是对建设防空工程提出的法律要求,而不是针对既有或原有防空工程的利用提出的,因此这一原则规定本身并不构成对合同进行强行变更的直接法律依据。至于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在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政府文件本身不能证明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亦不能成为强行变更合同的合法依据。

  开门之举应怎样补偿

  曼哈顿商城总经理张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强行开门之举是用行政权力谋取部门利益,是典型的与民争利行为。其一,金街商城招商时已向业户承诺连通曼哈顿商城,以此为条件提高其商铺价格;其二,人防办在挨近连通处分得了金街商城共8000平方米营业面积中的1500平方米商铺,谋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张伟说,强行开门将使曼哈顿商城损失惨重:第一,开口处不能再进行租赁经营,以现行租金标准按30年计,曼哈顿将损失108万元;第二,开口两边因不再留人而出租困难,将损失500多万元;第三,曼哈顿将为开口处管理增加费用支出,至合同期满将达70多万元;第四,曼哈顿已形成了商业信誉优势,曾两度被中消协授予“国家级诚信单位”,创造了10年零投诉的骄人信誉。强行开门,等于直接将曼哈顿的无形资产和商业信誉无偿提供给金街商城使用,这是对曼哈顿商誉的公然掠夺。

  张伟提供了一份“曼哈顿商城与市内各租赁企业税费对比表”,表格显示,一间18平方米的商铺,曼哈顿商户每月上缴的税费为2790元,而其它商城最低的仅需每月上缴税费360元。张伟忧虑地说:“通道打开后,金街商城的经营环境和我们一样,而税费比我们低很多,这样人为地会对我们形成一个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我们的经营将难以为继。”

  而牡丹江市人防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考虑到打通通道后给曼哈顿商城造成使用面积减少这一事实,人防办曾提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但曼哈顿方面提出的要求过高,没有达成协议。

  对于双方的分歧,赵旭东教授认为,因行政行为而损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时,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至于补偿金额的确定,则应根据当事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予以确定。

  此间专家认为,曼哈顿商城的“开门之争”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带给人们这样的思考,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究竟该怎样依法行政;当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了民众的权益时,应该怎样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09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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