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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月起试行有关办法 个人信用惩戒正在沪上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7:46 解放军报

  黄庭钧 俞丽虹

  几乎每一个上银行办理购房贷款的上海市民,可能都会听到银行信贷员的善意提醒:“你一定要记得按时还贷,否则你的不良记录会被登记在册,7年之内无法消除。以后你再想贷款就难了”。

  所谓“登记在册”,就是指上海资信公司采集形成的个人信用记录。自1999年7月开通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以来,上海已有360多万市民和60多万家企业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个人消费信贷、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的缴费、大学生助学贷款、租赁、司法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企业信用记录则包括企业的信贷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行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国资绩效考评信息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沪经营的企业。

  为更好地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发挥信用的惩戒作用,去年5月,上海资信公司与全市50多所高校联手,建立了一套“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凡曾申请过助学贷款的上海大学生都将有案可查,并随时跟踪其还贷情况,及时督促大学生还款,毕业后没有按时还款的学生,都将被记上一笔不良记录。

  据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国介绍,目前他们通过与有关法院的合作,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被限制高消费的个人和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了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进一步扩大了信用惩戒的覆盖面。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必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他们的经济活动将受到极大制约,从而“要钱无法贷、有钱不能用”。

  陈志国认为,“征信最大的效应,就是将失信者划入另类,通过信用惩戒,提升其失信成本,取消其便利,让失信者举步难行,从而激励社会成员遵守信用。”

  另外,上海试点多年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从2004年2月起征之有“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此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

  《试行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是,“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无须经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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