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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状告20名老师名誉侵权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8:53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学校校长周杰(化名),状告同校20名老师名誉侵权。该案历时6年,2003年12月31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杰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周杰不服。

  日前,周杰已经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周杰自1990年9月13日起任都安县某学校副校长,1994年8月1日起任校长。1996年12月17日,黄某等20名该学校教职工在一份题为《关于周杰校长所作所为的报告》上签字,然后分别送给都安县教育局及县委、县政府、县人大等机关、部门和领导。

  黄某等20人在告状信中称周杰“独断专横、唯我独尊”、“其人德行=秽语+拳脚”、“工作敷衍、弄虚作假”、“财政混乱、假公济私”。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周杰在担任学校领导期间,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并非像黄某等人在告状信中所说的周杰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该《报告》系大部分缺乏事实的控告。

  事情发生后,周杰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为此起诉黄某等20人,法院于1997年12月6日受理后,因各种原因,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2003年10月,周杰提出恢复诉讼申请,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恢复诉讼通知书。2003年12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周杰诉称:1996年12月17日,被告黄某等20人,共同在一份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题为《关于周杰校长所作所为的报告》的告状信上签字,分别寄送到多家单位,导致都安县教育局作出对原告停职并调离中学的决定,社会上各种议论骤起,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精神上受到沉重的打击,经济上受到很大的损失。

  特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广西日报》、《广西教育报》、《河池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依法对被告予以训诫,处以罚款;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3万元。

  被告黄某等20人辩称:他们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这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所反映的都基本属实,对原告没有造成任何损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黄某等20人共同签名的《关于周杰校长所作所为的报告》的告状信,虽然大部分内容缺乏证据,但只送给党、政一些机关、部门和领导,并未在社会上广为散发。

  而且,原告虽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作为一个整体的学校仍然存在违纪问题,作为校长,自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下属有发表意见(包括正当的检举、控告行为)的权利。其目的还是主要为保持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规范、约束学校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言行。告状信虽言词过激,但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名誉侵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名誉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责编:覃雄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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