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边缘化所以难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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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0: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原因一:巧立名目,法规不全,难以辨识和确认。 大多数单位私分行为呈“边缘私分”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甚至党纪政纪也无奈其何。 原因二:慷国家之慨者笼络收买了人心,导致“集体失语”。 慷国家之慨,使人人受益,由此导致“集体失语”。这样,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确认完全靠外部审计和监察人员大量取证,很难得到举报人、证明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明。 原因三:“法不责众”、“集体决策”成为私分者的“挡箭牌”。 法不责众,全公司大家都拿钱了,总不能都退吧?这种心态导致后来一而再,再而三,毫无顾忌,一条道走到黑地套钱、发钱。另外,出现集体决策、共同犯罪的现象。这样可以给人以貌似规范、民主决策的假象。 原因四:国有资产“起诉人”实际缺位,容易导致监守自盗。 在国有企业或国家建设项目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代为看管国有资产,一旦品德缺失,心术不正,则是家贼难防,很容易发生监守自盗现象。国有企业现行机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实际虚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起诉人”的实际虚位,没有人站出来为国有资产说话。 2003年3月国资委成立,国资委将充当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而如何约束控制这些出资人行为,将是国资委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