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不能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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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0:10 贵州日报 |
今年1月,贵阳市国税局出台了《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征收)管理的规定(试行)》,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根据该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应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直接从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手中收购农副产品。 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从事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申请购买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验旧供新、限量供票制度。纳税人如有虚开、代开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向永东 高丽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