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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将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5:47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讯 记者叶紫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最低工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分别将于3月1日起和5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此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据此《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2月10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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