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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制订《行政长官选举法》 特首须具备六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9: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澳门二月九日电(记者孙兆震)澳门特区行政会完成讨论《行政长官选举法》草案,稍后将交立法会审议,通过公布之后第二日生效。

  澳门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将在今年十二月十九日届满。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行政长官选举法草案,希望透过法案使选举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及廉洁的原则下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是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律选出,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选举法》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行政长官的选举程序进行了法律规范。

  澳门特区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传媒介绍了《行政长官选举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这个法律草案规定,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三百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澳门特区永久居民,年满二十一岁,已经作选民登记。澳门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为当然委员,从全国政协委员和澳门立法会议员中选举产生一定代表。宗教界别委员由各大宗教协商产生,其它界别依据界别划分、报名程序以及选举程序而产生。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日期,应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至少六十天。

  该法案规定,被提名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具备六项条件:澳门特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具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自候选人提名开始日,年满四十周岁;自候选人提名开始日,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周年;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门特区;已作选民登记且不属无选举资格者。

  候任行政长官的选举日期至少要在行政长官任满之前六十天进行,选举采用绝对多数制。

  法案还建议设立一个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推荐法官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其主席必须由职级不低于中级法院法官的本地编制法官担任,四名成员为澳门特区永久居民,同时设立秘书处辅助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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