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姓名办摩托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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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9:5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汕头讯 (记者王冲寒通讯员赵令蔚、宿华文)汕头市澄海区一车行经营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申办摩托车入户登记手续,随后将该车卖出,致使他人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疲于向有关部门辩白,无辜受累。澄海法院依法判决车行经营者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应当书面向他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日前,该案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维持原判。 车辆肇事无辜者吃官司 林某在澄海经营未经注册的一间车行期间,将其所有的一辆摩托车通过澄海某车行向车辆管理机关申办入户登记,并持林甲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将该车登记在林甲名下。2001年11月,车辆管理机关为该摩托车登记,车牌号码登记为粤D-9H8XX,车主为林甲。林某取得行驶证后,于2002年5月9日将该辆摩托车卖给江西人万某,林某将该摩托车申办入户登记和卖给他人,均没有告知林甲并征得其同意。 不久,麻烦事开始找上了林甲。2002年6月1日,万某驾驶其向林某购得的摩托车在汕头市区金湖路与龙眼北路交界路口与骑自行车的林乙发生交通事故,万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林乙经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粤D-9H8XX号摩托车登记车主是林甲,于是交警部门找到了林甲并通知他参与处理经济赔偿。 同年6月9日,林某写了一份《证实书》交林甲收执。但林甲的麻烦还未了,人民法院也通知他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参加诉讼。当时的金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当地的金园区人民法院起诉,林乙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万某及林甲连带赔偿各项费用16万多元。 诉至法院讨回姓名权 林甲向澄海法院起诉林某侵犯其姓名权。法院认为,林某盗用林甲姓名向车辆管理机关申办摩托车入户登记,假冒林甲的姓名与万某签订买卖合同,由于林某的行为,致使林甲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疲于向有关部门辩白,无辜受累,给林甲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作出上述的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