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范萌通讯员张文祥)昨天,市物价局、卫生局、纠风办联合召开全市药品价格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出部署,要求全大市范围内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近日按《通知》内容调整药价。
年初,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对药品医疗价格进行全面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通过控制医院药品最高零售价和最高购销差率“双控”的办法,与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相配合,来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
按《通知》规定,凡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统一实行顺加作价,即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加上规定的购销差率确定销售价格。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了最高价格的,销售价格将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格。同时,为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通知》还按药品中标价格的高低实行差别差率。医疗机构现有库存药品按上述办法重新作价销售,但中药材、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暂不实行顺加作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都应按明码标价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新药价政策实施后,我市纠风、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将继续对医疗机构执行新的作价办法后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价格政策顺利实行。
(表:药品购销差率表)
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作价公式:
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实际中标价(或实际进价)×(1+购销差率)+调整差额 实际中标(进)价范围 | 购销差率 | 调整差额 | 1元(含)以内 | 60% | 0元 | 1~5元(含) | 38% | 0.22元 | 5~10元(含) | 30% | 0.62元 | 10~30元(含) | 24% | 1.22元 | 30~60元(含) | 20% | 2.42元 | 60~100元(含) | 13% | 6.62元 | 100元以上 | 8% | 11.6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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