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展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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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1:23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
编辑同志: 3年前,一名女性患者杨某来我院妇产科就诊,经其同意,为其拍摄了裸体病照1张。最近,计生委举办优生优育展览,要求我院提供一些资料照片供展览用,我院便将包括杨某裸体病照在内的数张照片交给了计生委。因未能与杨某联系上,这件事也就没有取得杨某同意。杨某的病体裸照展出后,很快便有人告知杨某及其家人,杨某非常气愤,在其强烈要求下,计生委将照片取下。几天后,杨某又找到计生委和我院,称其裸照被公开展出后,其母因气愤生病住院,其夫愤然与她离了婚,她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要求我们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我们觉得冤枉,请问: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读者:朱玲 朱玲同志: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一般而言,这种权利包括:①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③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适当报酬;④公民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害其肖像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除具备一般侵权要件外,似乎还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两个条件。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并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同样构成肖像侵权。 从来信反映情况看,你们医院和计生委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应当为杨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与杨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 本报法律顾问:辛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