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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2:46 信息时报 |
34323197 开通时间:15:00-17:00 各位读者注意,不管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还是碰到了什么与法律牵扯不开的麻烦,或者有什么为难的案子即将开庭,您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告诉我们,我们随时等着为您解忧,套用一句流行的话:“您所关注的,就是我们关注的!” 夫妻双方都在外地打工如何离婚? 读者张先生:我和我妻子户籍在湖南,但我们现在都在广州打工,因感情不和,我准备起诉离婚,请问,我们离婚一定要回老家吗? 答:《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则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你们夫妻双方均在广州打工且已超过一年,应当向被告在广州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在广州居住尚未满一年,应当向原告起诉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银行该如何保障贷款保证人的合法权利? 读者孟先生:银行向一贸易公司提供贷款40万人民币,由我叔叔的公司为保证人;后在贸易公司未还本付息的情况下,银行又提供贷款90万元人民币,以贸易公司办公楼作抵押担保。对第二笔放款的发生银行并未告知我叔叔的公司。请问,这是否对我叔叔的公司不公平? 答:银行的两笔放款分别有担保,第一笔是你叔叔公司的保证担保;第二笔是抵押担保,由贸易公司提供。银行的第二笔放款并未经你叔叔公司的同意,你叔叔的公司并未对此提供担保,因此,该第二笔放款并不增加你叔叔公司的责任,银行没有义务对第二笔业务的发生告知保证人,同时,银行也无权利要求你叔叔的公司对第二笔业务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无法偿还第一笔贷款时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其应承担的正当风险,不存在有失公允的问题。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