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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医生违反院规遭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2:53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黄果)一名被医院聘用只工作了一年的医生,因没有按照医院“必须住集体宿舍”的通知要求而被开除。他认为,聘任合同中没约定他是住院医师,医院这样做侵犯了他的权益,但他忘记了合同中还有他“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承诺,而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所发的通知或者规定就属于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疏忽,日前,他被白云区法院判决要支付给医院4200元的违约金。

  刚毕业的刘杨(化名)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幸运地被广州市三九脑科医院看中。2001年8月15日,他们签定了《聘任合同书》,上面约定刘杨被聘任为医师,期限从2001年8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见习期为1年,刘杨承诺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002年4月9日,医院发出了一个通知,上面写到,为了保证住院医生负责制的实施,硕士和本科毕业2年内,大中专毕业3年以内的青年,原则上必须住集体宿舍,没住集体宿舍的,必须在5月19日前搬回。但刘杨在接到通知后,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搬回集体宿舍去住,9月3日,医院作出了开除决定,理由是刘杨违反了医院要求和病历书写质量达不到标准。

  才工作了一年就被开除的刘杨心里十分不服,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并得了支持,但医院认为仲裁错误,一纸诉状将刘杨告到了法院。

  争议焦点

  医院:你不住宿舍就是违约

  在庭上,院方提出,医院多次通知刘杨应住宿舍,但都遭到拒绝,刘杨的行为既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有关规章的规定,因此他们开除刘杨的处分决定没有不妥。劳动部门的裁决书是错误的,并要求刘杨支付违约金等共计15000余元。

  医生:合同未约定要住宿舍

  而刘杨却辩称,他还只是在见习期间,不是执业医师,该通知只对医师发生效力,另外他在受聘时虽然约定是医师,但也没有明确是住院医师,非要住在医院,因此按照约定他可以不住在集体宿舍。

  法院:违反规章得付违约金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为改善规章制度,发出有关的规定和通知,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这些新的规定和通知也是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在院方已明确通知刘杨应搬回宿舍,但他仍然无视这些通知和劝告,拒不搬回,这些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中“刘杨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定”,因此刘杨应承担违约责任。白云区法院日前判决刘杨应支付该医院违约金4200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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