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朱志莹
宁波晚报讯昨日,市物价局、卫生局、纠风办联合召开会议决定:近日起,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统一实行顺加作价。这意味着,药品价格将大幅下降。
根据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有关部门推出了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办法,具体规定:
凡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城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营利性医院或诊所、零售药店)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统一实行顺加作价。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顺加作价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格。其中,中药材、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暂不实行顺加作价,仍按现行规定实行。中标药品销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到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该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销售价格高于调整后该药品价格的,按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据业内人士分析,这一新政策的推出,将使药品价格的总体下降幅度在20%以上。新闻链接
药品价格新政策规定的顺加作价公式为: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实际中标价(或实际进价)×(1+购销差率)+调整差额。
购销差率根据药品中标价格的高低实行差别差率。按上述公式和差率,譬如某种中标价为100元的药品,其最高销售价格应该是:100×(1+13%)+6.22=119.22元。
实际中标(进)价范围 | 购销差率 | 调整差额 | 1元(含)以内 | 60% | 0元 | 1~5元(含) | 38% | 0.22元 | 5~10元(含) | 30% | 0.62元 | 10~30元(含) | 24% | 1.22元 | 30~60元(含) | 20% | 2.42元 | 60~100元(含) | 13% | 6.62元 | 100元以上 | 8% | 11.62元 | |
各界反应有喜有忧
记者徐碧海
宁波晚报讯听说市里不日将推出各大非营利医疗机构药价新政———药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在20%以上,对此,早有消息灵通人士感到高兴。家住飞虹花园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她在私企工作,虽也有医疗保险,但额度有限。应该说,政府真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
昨晚,市级某医院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院去年有3000多万元纯利润,药价新政之后,医院利润将降下不少,但改掉医院以药养医的状况乃是大势所趋。
药价新政也触动了甬城平价药店。“开心人”大药房副总葛伟伟告诉记者,医院降低药价,对老百姓来说绝对是件好事情,但对于平价药店而言,却意味着今后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