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治安条例 开办公共场所不再需警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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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4:21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2月10日电根据南京晨报的消息,从今年3月1日起,江苏将全面取消对开办公共场所的事前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可能影响公共场所发展和正常经营的限制性规定,全面推行治安安全准入制度。 1992年,江苏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调整,《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此,江苏省公安厅提请省政府和省人大对《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并在多次组织调研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首先取消了公安机关对所有公共场所的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查制度。二是取消了公安机关对超时经营进行审批的规定,不再对营业时间和开办公共场所的种类、经营项目进行限制。三是取消了公安机关对从业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要求公安机关将治安安全条件规定提供给工商部门,由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领取,同时规定派出所在接到经营单位的告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工作指导。四是依法加强管理,落实经营者责任。《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有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举报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经营的责任,对雇佣的从业人员有登记核实身份的义务。五是《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和程序,以利于提高打击犯罪能力和治安管理的效率,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江苏省公安厅厅长黄明指出,取消行政审批,绝不是放松治安管理,当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督促业主迅速整改不符合安全条例的场所设施,确保在4月前整改到位。对公共场所业主雇佣的“黑保安”一律予以清退;对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充当打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对危害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公开招嫖、组织卖淫、淫秽表演、黑恶势力操纵和收取“保护费”的犯罪活动,不管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存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打击、取缔。(杨远强、王业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