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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导演抢劫案,警察办案也有“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1:1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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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武汉晨报》报道,为完成办案指标,以便获取全额工资和办案奖金,荆州市警察戴明竟然与他人合谋,导演了一起“抢劫案”。2003年12月31日,荆州市荆州民警戴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评说链接:(作者:马赛克)

  可以这样说:是该公安局出台的土政策间接地迫使戴明去铤而走险。

  关于指标问题,近年已是某些执法机构谋取部门利益的一种工作手段。时下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创收指标,而不得不乱执法、乱罚款,甚至乱收费、乱摊派,从而造成社会对公安部机关的怨声沸腾。荆州的案件导演戴明所要完成的办案指标,是否其实就是罚没指标?新闻报道对此语焉不详。但就该公安局有奖金发放这个信息推测,大约戴明所在公安局的规定的指标就是创收指标,亦即要办理有款可罚的案件。因而笔者以为,在戴明导演案中,其局领导对此也难辞其咎。

  治安案件的有无,有很大的客观性,绝不是预先规定多少就会发生多少,也不是想要完成多少任务就可以到处寻找案件来办理的。这应该是老百姓都懂得的常识。显然,硬性规定破案指标,就是瞎指挥,就是间接地致使警察去做违法犯罪勾当的根源。

  指标之害人,在这起特别的案件中已得到充分反映。那么,我们的执法机关是否也应该像四川公安部门那样,自觉废除明里暗里的种种指标呢?当然,国家出台强制性的管理规定和社会的强化监督,才是有效杜绝执法指标的手段。 (作者:陈永苗)

  我认为,目前一些地方公检法的办案指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去一段时间,计划成为我们指导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则。办案指标就是计划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不得不承认,办案指标的制定并非毫无依据,它要以过去的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对当时形势的估计作为依据。但是长期以来的信息不充分,不能肯定过去的指标是科学合理的,而且对当时形势的评估也很难肯定是科学合理的。且公检法是打击犯罪的,不能让办案指标太小,这样会使罪犯逍遥法外,因此办案指标的制定往往是从高标准,而不是从低标准。

  还有一点,就是办案指标与“公检法”工作人员的福利有关。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如果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使公检法工作人员无法完成办案指标,那么公检法工作人员就会在法律之外,想方设法增加办案数量。所以公检法工作人员办“假案”的事情屡屡发生,屡禁不止。而因为公检法办案无不涉及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所以当办案指标不科学合理时,就难免有侵犯群众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发生。(作者:头陀)

  不妨先考察一下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现状。在某些地区,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在此情况下,不确定一定的目标,什么时候才能把发生的案件全部办完?现在某些公安部门的办案效率不是高得不需要“办案指标”了,相反却是办案效率太低。在这种情况下,上级部门需不需要提高和加强其“办案指标”?当然需要。而且从理论上讲,是不是应该说,发生的案件总比破获的案件多。如果把新发生的案件和那些陈年旧案加在一起,就更应该承认所谓“办案指标”规定的破案数字,并不是等于或超过实际未破获的案件数量,而是还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在此情况下,应否确定“办案指标”?况且办案指标只是规定的最低办案限度,并没有规定说你完成了“办案指标”就不必再去办案了。如果说哪个地方的社会治安好得不会发生刑事案件,不需要“办案指标”了,则更无异于痴人说梦。

  犯罪案件总是见不得阳光的,这种见不得阳光又具有隐蔽性的东西,如果不给点压力,限时限量地破案,怎么可能很快割除破坏社会的毒瘤。况且办案是很危险的,人是有惰性的。虽然我们的公安机关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值得肯定的,但能说其中没有懒汉和懦夫吗?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压力哪来的动力。所以“办案指标”没有错,错的是执行者的素质不够,不宜借一名警察之错,轻率全部否定“办案指标”。

  任何单位的发展都需要制定相应的计划,而“办案指标”也是计划的一种,本身虽有缺点,但并不宜全盘否定。现在问题的关键应是在制定计划时,要尽量根据历年的社会治安形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合理地确定“办案指标”。同时,要加强监督以保证其质量。否则,没有目标和计划的工作就会是盲目的“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起不到实际作用。编辑留言:

  警察办案也有指标,相信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听说。为了完成指标、获取全额工资和办案奖金,戴明竟然导演了这么一出闹剧,可笑、可鄙、还是可怜?“办案指标”合理不合理?是否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提高警察的工作力度和效率?您对这些问题有什么想法?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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