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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己“找米下锅”要靠他律来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2:31 红网

  据《新京报》2月9日报道,浙江省将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其支出按公安机关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不再与公安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通俗地说,就是公安机关不得自己“找米下锅”。

  结合我国存在“执法经济”的现实和执法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比如,一些执法人员近违规办案,以权谋利,执法创收,粗暴行政等,笔者以为浙江省的做法可以说是对症下药,可望取得良好的成效。不过,笔者觉得,要想彻底根除“执法经济”的土壤,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可能单单靠一个“不得自己找米下锅”来消除问题存在的根源。众所周知,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有关部门曾经出现了“不愿意管、无法管”等行政不作为现象,并且还有人为收容遣送制度进行“招魂”,其中当然有利益的因素在作怪,但最重要的恐怕是制度设计的不周全造成的。结合这些,笔者觉得,要彻底清除公安部门自己“找米下锅”的行为,还必须靠他律来完成。离开了他律,掌握公权力的人单靠自律显然不能彻底根除问题的根源。试想,谁愿意自己革自己的命呢?

  日前,有不少媒体曾经报道了中央纪委研究室的一个党风廉政问卷调查,其中,公众把建设工程、公检法、教育、医疗、干部人事列为近年来腐败的五大高发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并不冤枉这些部门。如果仅仅从经费的角度解决问题,笔者以为我们陷入了一个悖论:这岂不是承认了以前的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等现象,是由于经费缺少的缘故吗?但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明眼人一看即知。经费短缺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罢了,更重要的是他律的缺位和错位造成的。

  某些道德品质低下、丧失起码的职业自律的掌握公权力的人成了腐败的污染源,贪污行贿,触目惊心。更严重的是司法队伍的腐败和贪赃枉法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发展,影响了人们的法律信仰。目前,发生在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相当严重,流传在老百姓当中的许多民谚,如“大檐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捞人”法官,“三陪”律师的出现等等都说明了司法腐败现象令人震惊。谁能说、敢说只要可给予充足的经费保障就能解决问题?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和公民安全感的来源。司法队伍的公正、廉洁、理性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标志。

  为此,必须在保证公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建立一套他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公众享有知情权,公安部门增加透明度和政务公开,才有利于人民的监督与参与,才能保证掌握公权力的公安部门表达公共意志、拒绝私人意志的入侵,才能维护公共利益、排斥自身利益的膨胀,才能实施公共行为、避免权力的暗箱操作。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公安部门的自身利益才不会构成对社会利益的严重威胁和侵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认识到经费保障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的同时,才能建立良好的他律制度和规则,这样的制度和规则能保证品行端正的人不容易犯错误,令品行不良者即使执掌公共权力,也不容易为所欲为,给社会与公众造成大的损失。(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肖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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