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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毒食品罪不容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3:29 深圳商报

  [今日观点]

  本报评论员傅盛宁

  有毒食品当前如此猖獗,不用重刑不足以打击。不仅要打击制售者,而且要将他们的“保护伞”一起送上审判台。对这些人抱任何宽容,都是对人民的犯罪!

  据报道,在近日举行的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建议广东开全国先河,就食物中毒问题立法,将故意制售有毒食品、酿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人处以间接杀人罪。(详见《广州日报》2月10日)

  这个建议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十多年来,毒酒、毒米、毒菜、毒腐竹流入市场或致人死命的新闻时见报端。前几个月,新闻单位揭露,在深圳宝安区、南山区有人生产潲水油,并卖到深圳、东莞、福建等地的酒楼中。中央电视台继而给予曝光,触目惊心。最近,报纸、电视上又揭露重庆市一些企业加入工业白蜡生产“火锅底料”,这种白蜡有致癌作用。被暴露的还有:用双氧水加工的鱼翅、农药超标的茶叶、含敌敌畏的火腿、加入农药百敌虫的咸鱼、添加工业色素的熟鸡腿……举不胜举。仅去年上半年,卫生部就收到重大食物中毒报告116起,中毒人数3643人,死亡89人。

  有毒食品为何如此泛滥?除不法商家心太黑以外,我们的法律对制售有毒食品处罚过轻也是重要原因。199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显然,这与商家的收益是很不成比例的。

  在被揭露出来的黑商家背后,往往都有当地政府官员做“保护伞”。为什么地方官员对眼皮底下的这些不法行为“发现”不了,大多数都是新闻媒体曝光后才引起当地官员“高度重视”?个中奥妙,不言自明。再问一句:那些当官的能白当“保护伞”吗?可以说,全国的消费者都在为这些“保护伞”下的腐败付出代价。

  2002年,备受关注的广州“致癌大米”案中,两名被告陈丽敏和吴少辉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万元。这些钱并不是补偿受害者的。那些吃了这些毒米后患上癌症的消费者,他们的损失谁来补偿?又怎么能补偿?

  惟一的办法是从法律上加大惩罚力度,使商家不敢制售有毒食品。

  2003年11月,许多以色列婴儿在食用了一家德国公司提供的豆奶制品后出现了不良反应,其中3名儿童死亡。以色列警方宣布,将以谋杀罪指控并展开犯罪调查。受害者要求该公司赔偿2.22亿美元的损失。显然,他们是将这种不法行为等同于谋杀的。

  西方国家的食品安全有较好保障,这与立法保护大有关系。苏格兰早在1202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的法律,中国有关立法还是近年的事情。有关法律应该根据现实发展作出修订补充,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有毒食品当前如此猖獗,不用重刑不足以打击。不仅要打击制售者,而且要将他们的“保护伞”一起送上审判台。对这些人抱任何宽容,都是对人民的犯罪!

  作者:傅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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