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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修宪即将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8:14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进行的第四次修正。这次修宪,从启动到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历时整整一年,工作中体现的几个主要特点非常明显。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及其所处的执政地位决定,修宪工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同以往3次修宪一样,这次修宪从启动到修改建议的形成,始终都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修宪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体现了党的执政地位,显示了党对修宪工作的领导作用。二、充分发扬民主

  充分发挥民主,是党领导修宪工作所坚持的一项原则。这一点,在这次修宪过程中体现得更加充分。这次对修宪的具体内容,没有事先提出方案、划定范围,而是先自下而上地广泛征求意见。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中央修宪小组负责人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经济学家座谈会,听取意见。经过两下两上、反复研究,形成修改方案。三、遵循法定程序

  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规定表明,宪法的修改在程序上有别于一般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修宪的严肃性。这次修宪同以往三次修宪一样,都是依照这个法定程序进行的,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典范。四、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

  现行宪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哪些内容,都要从客观实际的发展要求出发,是由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比如,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而产生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在现实中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理所当然地应当在宪法中确立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五、坚持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我国宪法反映实际、指导实际,因而具有对客观实际的适应性。同时,又要看到,客观实际是恒动的,而宪法又需要相对稳定,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这次修宪就是要适应新情况新变化,尤其是要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进宪法中。另一方面,这次修宪只是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宪法的根本性原则和制度并未改变。六、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决定宪法是否修改、修改什么、怎样修改的基本准则。这次修宪充分体现了宪法的人民性。从这次修宪的内容看,把“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以推进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正确处理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在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都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据《法制日报》(来源: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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