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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决策新思路(监督与思考)(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8:3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刘龙摄
  本报记者 傅昌波

  2月5日是元宵节。晚7时许,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公园附近的一块空地上,在某报社工作的王先生带着家人在燃放鞭炮和烟花。尽管这里是北京市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尽管北京市政府专司此职的“禁放办”前一天曾重申将严厉查处违禁行为,王先生却根本不担心自己会受到处罚。“你听听,这阵势跟大年三十晚上差不多,大家都在放,警察能管得过来吗?”王先生对记者说。不远处,各色礼花不时腾空而起,巨大的响声此起彼伏。

  2004年春节期间,在北京、在全国,像王先生这样违禁燃放鞭炮的不在少数;而在全国,像北京这样禁放法规受到市民普遍“挑战”的,还有郑州、南宁等为数不少的大中城市。

  一边是禁放法规,一边是违法燃放,这种怪现象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1992年6月1日,《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实施,引发了全国的“禁放”潮。1993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自当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城八区为禁放区,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此后,全国280多个城市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法规。

  但是,近两年春节期间的实际情况表明,违反禁放法规的人数在不断增加。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表明,今年春节期间,禁放法规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大年三十到正月十五,在北京市城八区几乎每天都能听到密集的鞭炮声。

  这种禁而不止的状况对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和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路路教授说,一方面有大量需求,一方面禁止买卖,其结果必然是非法交易盛行,非法小厂丛生,大量不合格、超标产品流入市场,这就加大了燃放的危险性。事实也是如此,北京市卫生局提供的数据表明,该市2004年春节期间因燃放鞭炮致伤、致死的,绝大多数是因为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所致,大年三十到正月初五期间,因燃放鞭炮死亡的4人中有3人是被非法厂家粗制滥造的无厂名、无商标、无产品合格证的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炸死。

  燃放烟花爆竹的巨大响声和绚烂烟花,使得此种违法行为在各禁放城市有目共睹、有耳共闻。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认为,禁放法令受到广泛违反,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至少有三:一是有损法律尊严,使得一项严肃的法令处于“人人皆知可违反”的虚无状态;二是有损政府形象,巨大的响声似乎随时都在质疑政府的管理能力;三是不利于公民养成守法观念,使人误解可以择法而遵守。

  此外,各地为实施禁放而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也备受市民质疑。比如,今年春节期间,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公布了52处燃放点。由于这些燃放点绝大多数处在郊区的高档宾馆或旅游度假村内,很多市民对此颇有微词,认为此举等于把燃放烟花爆竹变成了“富人的权利”或“有车族的欢乐”。

  造成禁放困境的原因:立法未能充分体现民意,执法任务难以承担

  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利大还是弊多?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自讨论禁放法规至今,一直没有停息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沈梦培是坚定的支持禁放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历数燃放鞭炮造成不必要伤亡、严重污染空气和环境、严重扰民等危害。

  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乌丙安等人则认为,在春节期间放鞭炮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特有欢庆形式,绝不能将其视为陋习甚至恶习。

  李路路教授认为,春节燃放鞭炮,既不像活人祭祀、女子缠足等属于恶习,也不像中秋节吃月饼、端午节吃粽子等属于良俗。他说,绝大多数禁放鞭炮的城市在立法时,没有对该项习俗的利弊进行科学论证,也未对禁绝此习俗可能产生的问题作出客观评估。许多地方出台禁放法规时,既没有让公众充分讨论,也没有邀请鞭炮制造商和民俗学专家举行听证。相当一部分市民对此法规不认同,也就很难遵守它。他认为,公共管理机关应该做的是通过限时、限地域等措施减少燃放的负面影响,而不是禁绝习俗。

  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今年禁放工作时承认,目前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着畏难情绪,因为不少群众对禁放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听从治保积极分子、联防队员的劝阻;在民警取证时,也不如实为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客观上造成禁放执法难。更让民警们感到为难的是,如果因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而将当事人拘留,不仅会使当事人一家老小过不好年,而且全家人都会聚集到派出所求情,使民警里外为难。北京1300多万人口中,即使只有1%的市民违禁燃放,北京市现有的警力也无法做到违法必究。实际上,自禁放法规出台起,对众多违禁者的执法就是各地警方“不可能实现的任务”,而这一点也是导致禁放规定失效的重要原因。

  禁放困境启示:管理不等于禁止,而且对有些事情禁止往往难以奏效

  据北京市公安局统计,全国曾经采取禁放政策的城市共有280多个,现在已经解禁或部分解禁的有100多个。目前上海、青岛、杭州、沈阳、西安等大城市已由完全禁放改为允许有限制地燃放。

  放鞭炮与养狗、喝酒相似,都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事项,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都有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但是,管理不等于禁止,而且对此类事情禁止往往难以奏效———在养狗问题上,北京市曾经颁布禁养法规,出台后发现难以实施,现已修改为限养法规;在喝酒问题上,美国和前苏联都曾经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禁酒,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毛寿龙教授等认为,众多城市遭遇的禁放困境给有关部门上了生动的一课,其对公共决策的启示是非常深刻的:

  其一,对于事关千家万户事项的公共决策必须十分谨慎,应当将普遍放开作为首选,将有限禁止作为例外,而不应将普遍禁止作为首选,将有限放开作为例外。

  其二,法律不是万能的,并非所有的事务都能够用法律来约束,尤其是涉及文化、习俗的事项。如果一项习俗并没有明显地违反人情常理,则其力量未必是法规所能抑制的。

  其三,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应该只做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做其力所能及的事。比如:在燃放鞭炮问题上,政府该做的是制定强制性标准、消除安全隐患、处理燃放与扰民的关系等,而不应介入习俗存亡之争。

  其四,制定法律必须让公众真正广泛参与,让各种意见在立法前和立法中得以充分表达,得到公众广泛认同后再颁布施行。这样可以避免法令出台了,民众不认可,便用违禁行为来表达其意见。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11日 第五版)
本报记者 刘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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