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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8: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为了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高检院报经中央同意,决定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去年8月29日,高检院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全国10个省级院及其所属的105个市级院、510个县级院,共625个单位试行了这一制度。从整体情况看,在各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初见成效。

  一是各地建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目前各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已基本进入正常运转的轨道,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

  二是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顺利完成。各试点单位在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选出了一批政治素质高、监督能力较强并且有的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人民监督员。据统计,全国各级试点院共选任4675名人民监督员,其中女性865人,占总人数的18%;少数民族占7%;全国人大代表31人,地方人大代表1468人,占总人数的32%;全国政协委员4人,地方政协委员882人,占总人数的19%;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692人;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1486人,有法律工作经历的1234人。这些人民监督员从人民群众中产生,来自社会各个行业,有的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的来自工人、农民,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是案件监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根据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这三类案件进行监督。目前,1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已全部启动监督程序。截至2003年12月15日,全国试点单位已监督结案208件。其中,不服逮捕的11件,拟撤案的63件,拟不起诉的134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表决,同意检察机关原决定或拟定的184件,占监督结案案件的88.5%;不同意的24件,占11.5%;经过检察院检委会的讨论研究,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16件,占66.7%。

  四是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试点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列举的去年政法机关推出的三项改革措施,其中一项就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罗干同志又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取得的初步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的这项改革普遍给予了较高评价,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

  根据刚刚闭幕的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2004年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通过深化试点、总结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检察工作中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探索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刚性监督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要使这项创新性的改革取得成效,必须进一步抓好统一干警思想的工作,继续深化对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高度,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从这几个月的试点情况看,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确实使检察机关找到了一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抓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以案件监督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高检院确定的“三类案件”是自侦案件问题的易发、多发部位,是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在试点阶段要突出重点,严格执行高检院的文件规定,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接受外部监督,绝不能把人民监督员当成花瓶。那种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了才启动监督程序,感觉有问题就不启动的“作秀”,是与我们进行检察改革、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相背的,必须认真加以纠正。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级试点检察院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加强上下联系、促进横向沟通,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建设,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重点抓好地市级以上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力量,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要配齐、到位,保证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各地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补贴,力求在业务经费内建立长效的费用保障机制。

  ———正确处理好执行《规定》与创新的关系。各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要坚持严格执行试行《规定》与大胆创新相结合。一方面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试行《规定》和实施方案,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案件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另一方面,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在试点工作中,不仅要勇于接受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要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自觉做到真心为民执法,严格公正执法。

  ———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探索的过程,必须加强理论上的研究。实践出真知,全国各试点检察院要积极应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求真务实、积极审慎,总结经验,把握规律。高检院将设立若干专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法理上的研究论证,在适当时候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进行理论探讨,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完善人民检察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11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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