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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最高抗诉”引来热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9: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日,全国各大知名网站纷纷转载了本报《最高抗诉》、《是强奸案还是强奸未遂案》两篇文章,近千名网友对发生在溧水的这起离奇案件及江苏检方可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以启动最高的审判监督程序一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网站主持人还连线法学专家,就案件关注的焦点进一步探讨。

  昨日,搜狐网的主持人连线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以下是主持人与孙教授对话内容摘录———

  “最高抗诉”有什么条件

  主持人:报道中说惊动了县市省三级,第一审是什么时候做的?

  孙国祥:2000年的时候是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因为这个案子涉嫌强奸杀人情节特别恶劣,有可能判处死刑,按照管辖应该是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进行审理,南京市检察院进行起诉的,结果是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之后南京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要求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了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到省高院再审,结果还是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主持人:最高检抗诉有什么条件限制?

  孙国祥:这个案子已经生效了,要求最高检抗诉的话,应该是江苏省提出来,必须得得到最高检的支持才可以,省检察院不能对同级法院进行抗诉。

  法院为何按疑罪判

  主持人:法院为什么按疑罪从无判?

  孙国祥:法院判决理由里面有有罪的证据,包括以前的公诉还有一些其它的旁证材料,但是也有一些无罪的证据。在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并行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讲不能完全得出一个排他唯一的结论,有可能犯罪,也有可能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法院做出了无罪判决。疑罪是指根据法院审理之后,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有罪和无罪证据都有,不能完全排除无罪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等于是疑罪,很难确定的情况下,原则是做出无罪判决。

  但是过去通行的做法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挂起来挂十几年都有。疑罪从轻,觉得这个可能证据不太扎实,就给他判轻点留有余地,比如死刑判死缓或者无期。这种做法跟现在疑罪从无的原则都是向背的。

  主持人:法院判决与以往有何不同?

  孙国祥:过去的做法只是一种传统的观念,没有法律依据。传统观念以最大限度打击犯罪为宗旨,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挂,最大限度保证不放过一个坏人。疑罪从无这个理念在1997年新实施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个本身是司法进步的标志,我们1997年采用这个疑罪从无的原则,受到了国际上良好反响,这个原则也是一个公认的原则。

  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疑罪从无这个理念肯定没有问题,这个做法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疑罪从无的原则确立确实有大家担心的有可能放纵坏人的可能性。但是最大限度能够保证不冤枉好人,另外疑罪从无能够保证打击犯罪的准确性。疑罪从无或者疑罪从轻可能放纵罪犯,为什么要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因为犯罪是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害,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判一个有可能无罪的人,判他徒刑或者很重的刑罚,可能造成新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后一种社会关系的侵害可能比前一种侵害更大。对于整个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会产生很大影响。

  有口供怎么不定罪

  主持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不是疑罪,是不是只要有支持犯罪的证据也有反对犯罪的证据,双方证据都有就是疑罪?

  孙国祥:那倒也不是。每个案件里面都有有罪的证据或者无罪的证据,关键能不能用其它证据进行排除,如果说以其它证据能够排除,结论是惟一排他的,那还是可以认定的,尽管他不认罪。

  主持人:这里面最有利的证据是口供,被告人六次口供是一致的,为什么还不能定罪?

  孙国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人证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今天可以说我杀人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不能判有罪。如果有他们所说的所谓高度细节一致的这些证据材料,在排除了逼供诱供的情况下,这个案子如果说有争议的话,还是有可能的。如果说不能排除的话,仅仅是口供,不能作为证据。

  主持人:警方提取的足迹法院不认可?

  孙国祥:我看到法院判决里,足迹已经否定了。即使有足迹也只能证明他到过现场,这是间接的证据,但是不能证实他犯罪,只能说明他到过现场。有可能到了现场看到杀人就跑掉了,后来因为有他的足迹就把他当做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是有的。

  主持人:警方提出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害人情况惊人的相似。

  孙国祥:是不是这种情况我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我也不能?云缆邸D懿荒芫耘懦展┗蛘弑乒┑那榭觯从忻挥兄ぞ葜っ鳌Hツ暌彩且桓錾比税缸右簧笈兴佬蹋罄次掖碚飧霭缸樱笠蛭ぞ莶蛔闳”:蛏螅彩且黄鹎考樯比税浮5笔弊约航淮行┫附诤拖殖〉那榭鲆恢拢焦殖。渲凶罟丶牧礁鲋ぞ荩懒艘桓銎ぜ凶樱话训度拥胶永锩嫒ィ懔撕艹な奔湟裁挥姓业剑丶缘闹ぞ菝挥姓业剑ㄔ喝衔ぞ莶蛔闳”:蛏蟆?

  关键的证据是什么

  主持人:关键性的证据是什么?

  孙国祥:关键性证据,是指控犯罪的直接证据,杀人的、强奸的直接证据。到过现场不足以构成证据。指控强奸的证据,应该是精液这些东西。另外杀人的工具、手段这些东西应该是需要证明的事实。最高法院对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都列了一个清单,这些事实对定案来讲都是必须的。

  主持人:如果抗诉以后,前景怎么样?

  孙国祥: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标准,检察院站在主动的立场,抗诉也是可以的。法院掌握的标准和检察院掌握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对证据的理解,每个不同的法官或者说不同的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这是很正常的,我们不要求每个指控案件都必须是确认无疑的,每个案件都是确认无疑的就用不着法院。从检察机关角度来讲,如果觉得这个案子是肯定的,根据它理解的证据标准进行抗诉我觉得没有什么奇怪。我理解有新的证据当然可以抗诉,如果说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如果说你觉得现有证据已经足以定罪了,也是可以抗诉的,不是说一定要有新的证据。对这个案子定案来讲,那些关键性的证据找到是最好了。

  主持人:媒体报道时说这个案件如果被最高检抗诉的话将被载入史册。

  孙国祥:最高检抗诉案件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是抗诉,谈不上载入史册的,不能无限扩大它的意义。

  “有罪辩护”为何判无罪

  主持人:强奸未遂案的辩护方一开始按照强奸未遂辩护,没有按照无罪辩护。法院认为无罪,这个奇怪吗?

  孙国祥:这是可以的。因为法院是独立审判,不受起诉的限制,也不受辩护意见的限制。被告人可能认为自己有罪,法院认为无罪可以判无罪。辩护意见只是参考。律师做什么样的辩护,有自己的想法,根据他的理解来辩护。从辩护来讲,首先是无罪,无法考虑无罪的情况下做轻罪的辩护。

  本报记者 许尽义 整理

  《江南时报》 (2004年02月11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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