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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局被告行政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9: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宏斌晓洁)家住秦淮的市民陈某住宅被列入动迁范围。因与房产开发公司无法达成补偿协议,陈某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定。可房产管理局一直不予受理,陈某就此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行政不作为。昨天记者获悉,该案当天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1936年出生的陈某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1999年,该区因建设地下停车场要将陈某房屋搬迁。搬迁中,陈某与负责此项拆迁的秦淮房地产公司因为搬迁安置问题发生纠纷。为此,陈某在搬迁限期到达后拒不搬迁。陈某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此项目的建设方对此十分懊恼,事后,陈某的房屋还是被拆了。去年,陈某就此一直为搬迁的事四处奔走。2003年9月4日,陈某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裁定,可因种种原因,房产管理局未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裁定。

  陈某认为,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拆迁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达不成协议的,可进行拆迁裁决”。他申请裁定完全是有依据的。

  2003年12月7日,为房子的事已折腾了3年的陈某向法院起诉,状告其行政不作为。

  昨天,秦淮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江南时报》 (2004年02月1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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