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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可以支取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04: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

  的住房公积金可不可用于职工还住房贷款?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自己的公积金用于还贷?答:可以。宁房基〖2001〗15号《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已经明确。

  以下情况允许职工支取还贷:

  (1)凡在南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职工,其配偶如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3)凡在南京市市属各区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其本人或配偶如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金可支取还贷。

  政策性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何种类型的还贷?答:住房公积金还贷用于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可。但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支取还贷必须先还公积金贷款,再还商业性贷款。

  支取还贷的为什么要先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还商业性贷款?答: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

  《江南时报》 (2004年02月1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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