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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款遗的士引出蹊跷拾金不昧》续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09:17 金羊网-新快报

  众读者谴责贪心人

  昨天,本版刊登了《巨款遗的士引出蹊跷拾金不昧》的报道后,不少读者来电谴责文中“拾金不昧”者涉嫌私吞部分财物的行为,而经广州交通集团出租车公司初步调查,当事出租车可能是非法营运的“克隆”车。

  新快报记者 谢蔓

  读者刘小姐来电说,“拾金不昧”者主动归还证件、存折等物品,却心安理得地将其他财物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市民张先生认为,目前社会上一些小偷在偷了他人的钱包后,自称出于“职业道德”主动将证件等“于己无利”的东西归还原主,这表面看像是“盗亦有道”,其实是一种偷盗得逞后向失主炫耀的心理。而数名的士司机称,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前座的物品落到其他乘客手中的可能性极小,是否将失物交还给失主,取决于司机个人的道德品质。

  另外,记者昨天下午从广州交通集团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前天接到乘客报失投诉后,已立即将有关材料发到所属4个分公司。初步对公司所有车辆和司机进行全面调查并没有发现线索,因此怀疑该车可能是“克隆车”。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为保障自身利益,乘客一定要记得向司机索取发票,携带行李最好包不离手。

  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华律师认为,拾得提包者只归还解女士部分失物而将五千多元现金及手机据为己有,其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拾得提包者依法应将拾得的财物全部归还给解女士,解女士虽然表示要“酬谢”对方,但并无承诺将五千多元现金及手机作为“酬谢”,因此,拾得提包者占有解女士的现金及手机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属于不当得利,侵害了解女士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物品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此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70条。(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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