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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部要求高校招生章程注明学校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09:57 华声报

  华声报讯:在今年教育部最新对外发布的《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首次要求各招生院校在高校的招生章程中,必须将学校的性质明确注明,且须写明分校及校区位置。

  据北京晨报报道,以往,一些民办学校为吸引考生报考,往往在学校的办学性质上含糊其词,模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界限,填报志愿的考生无法从一纸简章上加以辨别,往往到学校报到后才知道自己进的原来是民办大学。

  此外,还有些学校虽然是公办高校,但其部分二级学院却是民办性质,而学校在招生章程中未加注明,也造成了学生填报时的错误判断。据悉,去年全国高考后就出现过类似情况:有的考生达到了本科线,却因为填报不当,结果被分入某些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

  二工大招生办副主任经晓峰在接受采访时说,一些学校往往在招生章程中打擦边球,混淆概念,最后吃亏的却是考生,这对考生是不负责任的。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主任范焕章也表示,教育部今年作出的规定,保护了考生的利益,使学校信息更加透明化。

  针对目前各高校纷纷建立新校区的现状,教育部还在《规定》中要求,学校在招生章程中将分校及校区明确告知。现在许多高校的新校区向郊区延伸,考生应该了解自己未来的校区所处的地理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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