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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2:1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本报记者

  宁波晚报讯《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本周二开始实施,与国家《招标投标法》相比,招标范围、招标的起档标准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均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细化和完善。

  《办法》规定,除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外,技术创新项目、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医疗和药品采购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投资者和经营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均列入了招标投标监督范围。

  该《办法》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针对招标投标范围活动范围广、专业强的特点和现行管理体制,《办法》按照行政监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确立了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系。《办法》规定了建立“招投标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形成社会信用约束、当事人监督有机结合。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办法》还提出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这既有利于集中现有的专家资源,为随机抽取提供数量充足、行业齐全、资质较高的评标专家,同时,也可以解决各部门重复投资问题,降低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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