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与5部门联手推出“3·15”特别行动 讲诚信反欺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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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3:54 青岛新闻网 | ||
招募3·15维权志愿者 即日起本报将招募一批3·15维权监督志愿者。凡是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鉴别商品真伪相关知识的市民均可以报名。维权监督志愿者在“3·15”期间,将配合本报和有关部门,发现、跟踪、举报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厂家,协助晚报记者调查监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法维权。 报名电话:2963542,或直接到晚报读者接待室报名。 案例一: 超市小票玩“数字游戏” 消费经历:今年2月1日,消费者李先生来到市南区一大超市,看到一种“酷儿”饮料的标价是每瓶2.18元,于是搬了5箱饮料到收银台交钱。可结账后拿到购物小票后,细心的李先生仔细核对,发现标价为每瓶2.18元饮料,收银小姐却按每瓶2.45元收了费。 消费者:我认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消费者一般对大超市比较信任,交钱后一般很少仔细核对小票。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玩这种“数字游戏”,是不能用“工作失误”等借口来搪塞过去的。 12315:这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商家应当给予赔偿,消费者也可要求加倍赔偿。 案例二:按摩垫促销藏猫腻 消费经历:市民张女士2月4日在台东某商厦家电柜台,看到一种按摩垫在搞优惠销售,而促销人员宣称当天是优惠活动最后一天,次日就要涨到2000多元,动员她花888元买了一个。可直到2月9日,她再去时,所谓优惠活动并没有结束,还在继续举行。更让她生气的是,她买回的按摩垫与当时看的样品不一样,少了一个垫子,使用时的效果与样品也不一样。 消费者:如果不是促销员欺骗诱导我,我肯定不会购买这种按摩垫,商家这是愚弄消费者,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12315:该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法》中有关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拆迁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以虚假的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等多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加倍赔偿。 防十六种消费欺诈 上当可以获得加倍赔偿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列举了消费者经常遇到的16种欺诈行为: ⑴故意掩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⑵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⑶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⑷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以不合格服务冒充合格服务的;⑸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⑹采取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拆迁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⑺以虚假的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⑼伪造商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店名、厂址、店址的;⑽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⑾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⑿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⒀故意不标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的;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⒂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不予声明,或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等商品而不标明的;⒃对修理的商品夸大故障、故意损坏、偷换原配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来源:青岛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