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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不应有地区差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0:41 红网

  《新京报》2月10日报道,已经作为合同工在深圳市国税系统工作了约7年的陈林(女),却在2002年深圳市国税局在本系统内招考国家公务员活动中因身高不合格落榜了。而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当陈林决定将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国税局告上法庭时,却被深圳两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然而,假如陈林是浙江人就不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因为浙江省从2004年起招收国家公务员取消了身高限制。明确规定,除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要求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外,对报考其他所有公务员岗位人员取消身高限制。(2月4日《中国青年报》)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就业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责任对那些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我国公民还有依法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具有天然的平等性。担任公务员则既是公民劳动就业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因此,它体现和包含了公民众多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容。对公务员录用设置身高限制或其他非能力门槛,都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限制和剥夺,违反权利的平等性。事实上,这种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曾一度非常严重。

  究其原因,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就公务员录用来讲,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公务员法》,虽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但这部行政法规在录用具体条件上仍然表现出语焉不详的特点,将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高、身份等条件的标准制定权不加限制地交给了人事管理部门,而国家人事管理部门则又将部分标准的确定权转交给了省级人事管理部门。层层下放权力的结果,必然是层层设置限制而非放松限制,省及以下人事管理部门可以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公务员录用标准,最终不仅造成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层层限制和剥夺,还造成地区间的差别。笔者注意到,深圳市人事部门拒绝录用陈林的依据就是《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这是广东省人事厅制定的。而按照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是很低的,连规章都算不上,而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也只是一个“参照”依据。假如我国有一部完整统一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具体录用条件的话,这种宪法权利地区差别现象就可以彻底消除。

  但由于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宪法原则不断深入人心,一些重大事件促成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其中对公务员录用是否要限制身高等非能力条件人们开始进行反思,且在一些地区已经松动,浙江省就是先行者。而在我国的绝大多数省份还仍然固守旧制,这样就造成了宪法权利、地区差别的不正常现象。

  宪法权利地区差别的危害是极大的,一方面它使宪法权利得不到实现,降低宪法权威,损害宪法尊严,另一方面它使不同地区公民享有不同权利,造成公民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它还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割据,使地方权力膨胀,损害法律统一性。总之,宪法权利地区差别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也是人所共知的,它与现代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国目标格格不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纠正。(稿源:红网)(作者:李克杰)(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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