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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标准:不但要高,而且要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0:46 红网

  2002年底,因身高不足1.50米,陈林(化名)与公务员资格失之交臂。陈林认为,招考公务员设置身高限制是对矮个子们就业权的侵犯,于是将深圳市人事局、国税局告上法院。2004年2月初,陈林接到深圳市中院对此案“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深圳市招考国家公务员执行的是广东省人事厅制定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在细则第十二条中,已明确规定“男性身高1.60米、女性身高1.50米”才视为合格。有关方面说,对身高做要求的重要原因是维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形象。(2月10日《新京报》)

  即使法院拒绝受理陈林的诉讼,但政府机关对于国家公务员在身高方面设置限制,仍然是不妥的,是对矮身材公民的歧视。这种规定违反了公平对待的原则,剥夺了矮身材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宪法权力。

  所谓公平对待,就是同样的情况采取同样的办法对待,不同的情况按不同的比例区别对待。但是,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人与别人相同。在相同对待与区别对待方面,最大的问题就是,哪些不同应该被忽略,被推向背景,可以视而不见(即一视同仁),而哪些因素应该特别地推向前台,提出来予以区分,区别对待这条界限划在什么地方更为合理?根据国外反对就业歧视的经验,区别对待的唯一标准应该是看这种差别对于完成工作目标有没有影响。如果有影响,那就应该区别对待,而没有影响,就应该一视同仁。基于这种考虑,像人种、民族、性别、身高、肤色、出身、财产、婚姻等等特点,即使看起来区别十分巨大,但因为这些因素并不会影响工作,与工作需要无关,都被看成是可以忽略的因素,也就是说是可以同样对待,毋需区别对待的因素。

  在公平对待反对歧视的过程中,有人用企业用人自主权来为用工者辩护。如果说企业主自己掏钱雇佣劳工,其用人自主权还可当作对抗公平对待,反对歧视的理由的话,那么,国家雇佣公务员,也用这种方式却没有什么道理。公务员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这种职位应该在全社会面向全体公民平等开放,平等选拔。胜任国家公务工作与否,在绝大多数场合与雇员的身高体重没有必然关系,仅仅在公安机关、监狱劳教单位的警察,他们身体太矮小恐怕不利于与暴力犯罪者作斗争,对他们的身高做个规定才有一定的道理。

  虽然《国务院公务员条例》并未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身高和体重的底线,而且宪法也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但是不少省份自己规定的土政策中对于招考公务员的身高体重都有严格规定,事实上严重剥夺了个矮体轻公民的参与管理权与平等就业权。去年,25岁的男青年樊四平在湖南省益阳市的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综合能力第一名的好成绩,但却因为在面试之后的身体检查中身高一项与规定的1.60米相差了5毫米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就是典型的一例。而我从网上搜查的结果,也让我更加看清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安徽省(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58号文件)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者;女性身高不低于1.52米,体重不低于40公斤者,视为合格”;广东省:“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2003年广东省人事厅对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略有调整,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的身高的要示,按原规定执行;重庆市:“1.身高: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150公分以上;特殊岗位:①公安干警(含交警、特警、法警等警种)男性168公分以上,女性160公分以上;②检、法、司男性165公分以上,女性155公分以上.2.体重:男性不低于45公斤,女性不低于40公斤”;湖南省:“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湖北省:“1.身高: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150公分以上;特殊岗位:①公安干警(含交警、特警、法警等警种)男性168公分以上,女性160公分以上;②检、法、司男性165公分以上,女性155公分以上.2.体重:男性不低于45公斤,女性不低于40公斤”。只有河南省与江西省的体检细则没有规定身高体重。由此可见,对于公务员身高体重的规定,各省掌握的尺寸不一样,有宽有严。而制定这些标准的,主要是这样三种机构:各省(市区)的人事厅、卫生厅、省(市区)委组织部。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厅局和省委组织部的文件显然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具备限制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资格的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却如此长时间,如此大面积地侵害公民权利,实属罕见。这是政府行政权力违法扩张的典型例子。

  那么,我们国家对于公务员身高的限制的动机到底在哪里呢?原来,有关方面说,对身高做要求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形象。由此可知,政府从业人员的形体形象大于公民的权利。

  这恐怕也是中国官场形象崇拜的一个铁证吧。格外重视面子和形象,虚荣性极强,可能也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形象工程多少年来已经害人不浅,维护政府形象、国家形象、国家的国际形象、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从来都是打压人民群众争取自身权利的借口。

  我的意思当然不是说国家公务人员不必讲形象,但在我看来,这种形象主要是靠廉洁高效热情细致的服务和态度来维护和体现的,而不是靠俊男靓女的花瓶似的外在形象维护的。美国的罗斯福总统是一位残疾人,而卸任不久的芬兰总统阿赫蒂萨里也是一位腿部有残疾的人。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形象,这两位残疾人尚且没有被认为影响了那些国家的形象,何况一般的工作人员,仅仅个头低、形体瘦就影响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说到瘦,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各地的这些规定都有体重的最低界限,却没有最高界限,就是说拒绝瘦子而不拒绝胖子。在我看来,这恐怕真正不利于政府树立良好形象吧?只有俄得精瘦的穷人才会低于45公斤,而脑满肠肥的富人,不会低于45公斤。这是不是意味着政府更加热爱富人?另一方面,在我看来,一个体重超过100公斤的官员,办事的方便灵活肯定比不上瘦子;而人们面对这样的胖官员的时候,难道不会认为这人肚子里装的都是民脂民膏?(稿源:红网)(作者:梁发芾)(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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