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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足球”封杀计时引发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0:46 红网

  有报道(央视CCTV新闻《声音》2月9日):自广州《足球》报与中国足协因一篇报道引起冲突,并进而被足协取消相关球赛采访资格后,《足球》报在版面显眼处设立了被封杀天数的标志,节目主持人并出示了带有封杀标示天数的《足球》报。看了这条消息,不禁引发了笔者对此“封杀”行为的双向思考:

  其实只要是关心时事的社会公众都该知道,中国足协此次因报道对媒体的“封杀”已不是首次,以前对无锡的一家地方媒体也曾采用过如此方法,这对中国足协再次旧技重演,之所以在社会公众又再次引起关注,应该说人们的视线也早已超出具体媒体与相关报道自身。人们所真正重视的实际上是:社会团体,或者确切的说,一些拥有一定公权的半官方社会协会该怎么对待社会舆论,特别是该怎么对待公众与媒体的批评,或者再退一步讲,即使是在认为媒体报道失实的情况下,又该怎么来处理?实际上不管是这次《足球》遭足协封杀,还是早前的新华社及其它媒体记者数次因采访报道被封杀或被打,其事件的真正指向也已不是简单的“事件”本身。就拿这次“封杀”事件来说,因为中国足协是一个具有一定公权的社会团体,足球也是一个令社会关注的公共运动,所以不管是足协自身的权力运用还是足球产业的发展,都在相当程度上会涉及与影响社会公众与公共利益,而以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看,任何关涉社会公众与公共利益的权力及产业,都该毫无例外的纳入社会的监督制度之内,而在整个社会的监督体制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又具有一定的代行公众监督的性质,是社会公众行使法定监督权的一种渠道。所以在此情况下,中国足协对《足球》的“封杀”之举,性质上已不仅只是对《足球》,对某家媒体的“封杀”,而是一种对社会公众监督的限制,是一种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侵犯。

  还有从媒体层面看,社会如果对足协在今天对《足球》保持沉默或容忍,那明天,足协或者其它社会团体,一旦觉得哪家媒体得罪了他,同样也可对其它媒体动用“封杀”之举,倘真的如此,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渠道)岂不成了事实上的“橡皮泥”,权力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想什么时候堵就什么时候堵吗?如此,还谈什么民主社会与监督制度建设?

  所以,从认识这次中国足协对《足球》的封杀角度上看,不管是媒体自身,还是社会公众,或者是有关的国家监督机关,都不能仅仅只停留于这“封杀”事件本身,而要从民主社会建设,监督制度设立及有效的高度上来认识,进而能真正建立一套更有效的,更符合社会公众与公共利益的,更能使社会公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力的监督制度。这就是笔者对这次“封杀”事件,在后果与制度上的双向思考,想同时也该是社会公众与民主社会建设的需要!(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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