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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怎样尊重民俗(热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1:19 人民网-华东新闻

  联响

  政府部门主动更改陈规以适应具有一定社会化特征的公众心理趋向,是一种可喜的观念转变

  民意必须被尊重,但应当有规范性的程序来保证民意的充分体现和表达,而不仅仅是“决定”和“宣布”

  一条有关车牌尾号的小消息,再次牵扯出了夹杂着“人性化管理”、“尊重民意”、“向封建迷信妥协”等一大串严肃词汇的讨论。

  广东的新快报报道,从2月10日起,广州机动车号牌电脑随机选号库里,尾数中的“4”已被删去。

  舆论很快作出了回应。还是新快报报道说,正在参加广东省政协会议的政协委员们,大多数并不认同这一做法。委员们说,“其实这不叫‘顺应民意’,而是对民间不健康心态的一种妥协”。

  实际上,车牌尾号“4”的类似新闻,已经不是第一次传出了。公安部30条便民措施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地方实情,纷纷推出了不少实际做法。长沙交管部门去年10月停用了尾数为4的机动车车牌;江苏泰兴市交巡警大队年初也将车牌号尾数为4、47的牌照从选号库预先删除;在北京,职能部门据说也曾有过这方面的动议,后因争议作罢。

  上述这些地方的小小改革举动,赞许者说,这是“体现人性化色彩”的便民之举(见中国青年报报道);反对者说,“初衷虽好,但不免有纵容一种不健康的文化习惯和落后的文化意识之嫌”(见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这个社会管理的局部调整看上去似乎无伤大雅,但考虑到引起的争议是如此普遍,并有可能牵涉到公共管理部门的理念和程序问题,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加以评析。

  有关部门在改革车号牌发放做法上显示出来的观念革新气象,我举双手赞扬。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车牌号发放看做是管理者的一种权力,想挑个称心的号,得托门子、找熟人,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人则基本没有选择和说三道四的权利。如今,政府部门充分考虑到社会中部分人的个人喜好及心理习惯,主动更改陈规以适应这种具有一定社会化特征的公众心理趋向,是一种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心态转变的体现,也即大多数人认同的所谓“初衷是好的”。

  但是,我也同时反对简单地将“4”一去了之的做法。有文章说,立法应该尊重民俗,合理正当的习惯权利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并予以承认和保护。这话说得不错,但应该尊重什么样的民俗,如何通过合理规范的程序来体现这一尊重,我以为也是与行政部门的价值观念同等重要的问题。民意是必须被尊重的,那就得分清楚什么是真正的民意,所谓“呼声”是否社会大多数成员的真正意愿的表达。因为,有很多的人不喜欢在车牌号中有“4”这个特殊的数字,但是,也有不少人把它看做是旧观念并加以抵制,还有的人因为某些原因偏偏喜欢这个“4”……简单地将“4”一去了之,尽管迎合了一部分公众的需求,但也限制了另一部分人的选择权利,并且使得还有一些人因为自己恪守的道德观念受到挑战而感到不快。到底应该怎样选择,应当设计一套保证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的规范性程序,可以是投票,可以是听证,等等。但是,我并没有看到这样的一个过程,而只是听到了有关部门的“宣布”。

  法学家贺卫方在新京报针对禁燃鞭炮而著文说,“由原来的立法者对于原先的法规进行民主和理性的审议,最好多举办几场由各种利益关联者参与的立法听证,通过电视直播、报章详尽报道等方式,让民众理解不同的利益诉求……也希望有中立的调查机构对市民对于禁放与否的态度进行调查,数据可以成为立法辩论的依据。我相信,无论最终立法的结果是完全禁止、局部或者完全解禁,法律都会因为这样的过程而具有更坚实的民主基础……”我想,这样的主张应该同样也适用于汽车号牌发放这一公共管理问题。

  《华东新闻》 (2004年02月13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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