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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不明不能成为贪官“避罪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3:48 中国青年报

  文志传

  安徽“巨贪”尹西才涉嫌特大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安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西才曾任淮北矿务局林业处党委书记,林业处处长,安徽金蟾药业总公司总经理,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家庭财产———包括2000多万元人民币和66万余元美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月8日《长江日报》)

  几乎所有的贪官,都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如安徽蚌埠卷烟厂原厂长李邦福,受贿112万,巨额财产123万不能说明来源;中行江苏溧阳支行原行长周志芬,受贿126万,巨额财产250万不能说明来源;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受贿612万、美元10万,巨额财产485万不能说明来源;河南荥阳市财政局原局长薛五辰,贪污、受贿247.5万元,巨额财产595万不能说明来源……近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越来越大,甚至比贪污、受贿的数额要大得多,真是一大怪事。

  巨额财产难道真的不能说明来源吗?如果单笔数额小,或许有忘记的可能。但是数额大,一笔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款项,真的能忘记来源吗?如此巨大的数额,说记性差,恐怕贪官自己都不信!

  其实贪官对自己的财产,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无论是贪污而来,还是受贿所得,心中多少都有数。比如行贿总有目的,拿了钱就得替人办事,办成办不成总有交代,能忘记吗?再如收了“买官”钱,“买官”者是否得到“官职”,没有忘得了的。

  仔细想想,“说不清来源”多半是借口,其漏洞在法律条文上。《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如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则规定,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较轻,而“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规定,又“上不封顶”———对100万适用,对1000万同样适用。这也就是说,如果贪污受贿500多万元,就有被判死刑的可能,可对50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仅只能被判5年内有期徒刑。于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成了贪官的“避罪港”。

  试想,2000多万元来路不明的资产,如果不查明来源,那该有多少人逃避惩处?如果不堵住这个漏洞,反腐败就难以深入进行,除恶务尽便是一句空话。

  从司法机关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查证落实上的确难度很大,但是如果不规定数额的上限,数额多少都是同一处罚,实际上就等同于放弃追查;而放弃追查就意味着放跑行贿者———这无异于纵容犯罪。

  看来,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重新审视的必要。一方面,“巨额”将会变得无边无际,应该设定上限,超过上限的,必须追查到底。另一方面,“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设立,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从建立反腐败预防机制的角度上看,尽快建立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并且在一些国家,比如新加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定罪,与贪污罪相同,这一点也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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