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忠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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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4:15 新京报 |
据《新京报》今日报道,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昨日被执行了死刑。他的“该死”,绝对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列。 我注意到,从山东省两级法院的两审判决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是因为他犯了“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不知是疏漏还是别的原因,法律并没有追究他涉嫌的渎职犯罪。 我们看看权威部门是如何对他的所作所为定性的。新华社昨日发表文章说:“王怀忠直接干预土地的批租出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达亿元之巨;他虚报浮夸的一系列所谓‘政绩工程’,完全出于加官晋爵的目的,……与其他一些官僚主义或失职行为不同,王怀忠纯粹是恶意的渎职……” 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有两种,一种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学识、能力等较差导致的无意渎职,一种是明知是错的偏要做的“恶意渎职”。王怀忠“为了所谓的‘政绩’,越是假的越去做”,仅仅土地资产流失就达亿元之巨(此前还有报道,王怀忠在阜阳当政几年,留下了20多个亿的“窟窿”,现在还堵不上),这不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给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吗?法律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意渎职”尚且要予以惩处,恶意渎职更不应该被忽视。 或许有人会说,在王怀忠所犯罪行中,最容易定性的是他的受贿罪和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两个罪行足够把他判为死刑。与这两项罪名相比他涉嫌的渎职犯罪显得有点“小儿科”,即使罪名成立也不会再增加对他的处罚,所以似乎就可以“忽略不计”了。 然而,从“违法必究”的角度来说,我们不能对他的渎职犯罪听之任之,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也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所有罪行全部追究,而不是看新的罪行是否会增加对其处罚的结果。所以,追究王怀忠涉嫌的渎职犯罪是法律的要求。 贪官受贿,老百姓或许会“眼不见为净”,没有切身之痛。但他以“形象工程”为标志的恶意渎职所造成的后果却是要老百姓来承担的,如果不追究他的渎职罪过,老百姓的心头怨愤难以完全消除。 追究王怀忠的恶意渎职罪,更有利于遏制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的产生。一些官员为了加官晋爵而虚报浮夸的所谓“政绩工程”,已经成为寄生在共和国躯体上的“毒瘤”。制止“形象工程”,不仅要制定行政制度上的措施,对这些官员予以行政处理;对那些“越是假的越去做”、造成严重损失的恶意渎职者还要进行法律的制裁。惟有此,才能对那些认为“大不了受个处分”的其他“形象工程”制造者产生警示作用。 陈飞(北京 记者) 相关报道见A16版(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