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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感疫苗严禁私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6:38 半岛都市报

  本报2月12日讯(记者 郑成海) 今后,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禽流感疫苗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执法部门严厉查处。今天,青岛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发出“关于加强禽流感疫苗监督管理”的第3号通告。

  通告规定,全市从事禽用生物制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研发、生产禽流感疫苗。对禽流感疫苗实行统一订购,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主渠道逐级供应。大型禽类养殖企业可以自购、自用,但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并不得对社会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经营或销售禽流感疫苗(H5、H7)。从事禽类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禽流感免疫时,必须使用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疫苗产品,其他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通告还要求,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疫苗的,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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