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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终结“土政策”(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9:0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越来越多这样公开的“窗口”,将彻底清除行政许可中的“暗箱”。本报记者 王小华 摄 于长沙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邹爱华 实习生 彭浪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全国人大通过,并定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04年2月9日,湖南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全面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工作。

  出台这部法律,究竟会给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什么变化,现在还难以切身感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出台这部法律,意味着咱老百姓将摆脱“土政策”多年的困扰。

  “门槛”不能随意设

  审批“门槛”谁有权设定?现在的情况是,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下至乡政府、甚至基层派出部门,对诸多审批事项均照设不误。审批太滥,令出多门。

  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只有3个层次的单位可实施行政许可:

  一、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都有权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由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个层次清晰地划出后,原来习惯于用部门规章设置“审批”门槛的,就必须换换脑筋了。

  审批项目要“减肥”

  办一个企业,搞一个工程,动辄需要几十个甚至数百个公章,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给普通百姓带来诸多烦恼。

  《行政许可法》从“根”上对审批事项进行了严格限制。依照新法,仅6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政府“诚信”再提速

  小刘前年承包了某镇一块土地用于种植优质葡萄,然而去年底,该镇以办集贸市场为由,将其十几亩优质葡萄苗全部铲除,害得小刘一家叫苦不迭……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种情况将再也不会出现了。《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该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群众办事更方便

  广西玉林市一位老人为筹建一个花木市场,前后“跑”了86趟相关部门,却一直杳无音信;北京一位投资商想在西部某市搞一个建材城,3年内花去数百万元,却连公章都没盖完;浙江金华一位农民想办一个养鸡场,盖了270多个公章,等手续办下来,市场行情早已发生变化……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像上面这样让百姓叫苦不迭而又无可奈何的现象,有望永远成为历史。“便民”,是《行政许可法》立法时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这部法律由此顿生“亲民”色彩。

  ———审批权相对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会尽量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一般情况不收费

  行政许可过滥,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一大主因。乱收费、“搭车收费”、越权设定收费项目的现象,为此时有发生。在个别情况下,“收费”甚至成了行政许可机关批准许可的主要条件甚至唯一条件。有群众于是形象地说:“(行政)管理就是收费、协调就是喝醉”。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减轻申请人负担,《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审批“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都不得收费……

  而可以收费的范畴,则仅限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且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收取的费用,也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公示、公开治“暗箱”

  “暗箱操作”问题,也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大弊病。批准条件是什么?多长时间有结果?由于过去对其规定不明确,从而为“暗箱操作”留下了生存空间。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开出“良方”:

  ———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

  ———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

  百姓说话分量重

  以前,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一言堂”,老百姓无法参与;而《行政许可法》则明确规定:必须听听老百姓如何说,老百姓也有参与权。

  ———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

  ———设定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不再强令当“学生”

  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钱”。《行政许可法》向借资格考试牟利的这些行为说“不”。

  法律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这一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并应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当前有些部门和个人通过举办此类考前培训和出版指定教材而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监管方式忌扰民

  “年关难过!年检成了走过场,又费时又费钱。”“生产质量、安全生产、税收、卫生……一批检查的还没走又来一批。”许多企业被各种各样的检查弄得苦不堪言。

  为防扰民,《行政许可法》将监管模式规定为以书面形式为主,认真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才进行实地检测。同时,为了保证监管质量,《行政许可法》将对违法情况的举报权赋予了群众。

  新闻链接:

  湖南全面清理“土政策”

  2004年2月9日,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决定,湖南将继续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机关。整个清理工作将在7月1日前完成。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多现行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和文件也都要作相应的修改或予以废止。为此,我省将对现行行政许可的项目、规定和实施机关作进一步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都将予以取消,依法确需保留的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确需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将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或废止。

  ———省政府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的,将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其中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要进行修改。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明确实施机关;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将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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