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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忠为何比李嘉廷判得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0:0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后,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任卫华。

  问:核准王怀忠死刑,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王怀忠核准死刑,就是因为王怀忠的受贿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问: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王怀忠受贿数额更大的受贿犯罪分子没有判处死刑,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这是为什么?

  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是要以受贿数额为条件,但不是单纯以此为条件,而是要兼顾犯罪情节等其他量刑条件。以李嘉廷、丛福奎案为例,李受贿18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条件。但适用死刑不等于都要立即执行。根据刑法,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李嘉廷在法院审理期间,检举了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经查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立功,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认为对李嘉廷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大部分受贿数额是丛福奎自己坦白的,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必立即执行。而王怀忠罪行极其严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新华社记者田雨)(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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