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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如果我犯了法,我就喜欢这种“人性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1:49 人民网

  网友:练洪洋

  “人性化”这个词新近很火,也很动听,谁都喜欢。比如,去税务局纳税,从前是高高的柜台,冷冷的面孔,仿佛上门的都是讨债鬼,如今柜台低了,态度也有热了,你还可坐着等他们为你办事,这种“人性化”(这算不算真正的人性化我不知道,不过他们是这么认为的)就很好啊,比从前是多了点人性啊。

  据我观察,最喜欢“人性化”这个词的要算司法部门。给犯人戴头套、让犯人夫妻在狱中度蜜月、让家属与死刑犯合照……等等“人性化”,都被人猛赞了一阵子。如果有利于一方而无害任何人的帕托累效应,这种“人性化”是应该尝试,值得嘉许,但是有一些“人性化”举措似乎就变味之嫌。

  比如说,2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黑龙江东宁县公安局“人性化”执法之新举措——“六不轻易”。包括:即对一般违法犯罪的企业法人、农忙时的农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家中有重大喜庆活动或发生重大变故的,以及在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不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报道还举例以兹证明——一农民伤人,公安局要对他依法拘留时,发现是他们家种的亚麻到了收成期,为了不让他的亚麻烂掉,因此决定延期执行。

  读完这“六不轻易”,我的感觉可以用几句话形容:要是我犯了法,我举双手加双脚赞成这种“人性化”;如果我是受害人,我坚决不同意这样的“人性化”;当然现在我是旁观者,所以我的任务是用理性的态度分析这种“人性化”。

  首先,这种“人性化”难以操作。哪位犯罪嫌疑人没有难处?哪位受到(或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可以保全自己的利益?这“人性化”要怎样操作才能照顾到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又不伤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的公正?同时这种“人性化”也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成为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的沃土。

  更重要的是,这种“人性化”是有损司法公正的人性化。我不知东宁县公安局的人是如何理解“六不轻易”中的法理原则的,或许他们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办完手中的事再执行,尽可能减少他们的利益损失,是一种人性关怀。殊不知这种“人性化”其实是建立在损害受害者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的人性化,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人性化。

  立法之本,正义为首。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正义的延迟,虽非正义尚属无奈,但如果人为地造成延迟,给受害者增加了不必要的痛苦,那就属于不可原囿的范畴了。在实现正义的前提下,如果还要实现“人性化”附加值,那也是给诉讼双方中的受害者、弱者,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法律从来是无情的,无情不但是实现正义的要求,也是法律刚性的体现。无论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上要求对罪犯从重处罚,还是站在罪犯的角度上要求照顾利益从轻发落,都是非正义的。作为执法机关,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含糊,否则就是失职、枉法。

  执法者,在祭起“人性化”大旗以博得喝彩之前,最好还是三思而行,别顺了婆意失媳心。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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