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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输出病毒样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1:59 京华时报

  作者: 张瑾来源:

  本报讯(记者张瑾)科技部昨天发出《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的生物安全管理。

  科技部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及相关的研究活动。各有关研究机构,凡利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或病料开展研究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

  样本采集、运输、保藏,毒株的分离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境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或将国内样本送往国外、携带出境。确因国际合作研究,需要引进或输出的,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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