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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能力拒绝交付土地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3:11 新京报

  《新京报》2月13日报道,四川省从今年起对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全部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及时、足额到位及拆迁安置不落实的情况,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拒绝交付土地。

  对失地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以解除其后顾之忧值得肯定。但对文件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拒绝交付土地”权利,我对此并不感到乐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很难有能力拒绝交付土地,这可能将是一项让农民“享受不起的权利”。

  在许多地方,拆迁征地方要么是当地政府,要么是得到政府许可和支持的公共单位或企业,它们与被征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征地方既掌握大量的法律政策资源,又依附国家强制力,不仅可以动用行政权力,在必要的时候他们可以采取强制拆迁手段。而作为弱势一方的被征地方缺乏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土地。他们所能采取的惟一手段只能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同作为被征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少情况下与农民并非同一战壕的“战友”,而常常倒戈成为征地方的马前卒,因为许多时候补偿费被集体经济组织截留而无法最终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这样一来,失地农民更成为孤立无援的受害者。面对当地政府和各级组织实体,作为个体的农民基本没有能力拒绝交付土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拆迁中频频上演的悲剧,充分说明了失地农民的无可奈何。

  不可否认,向弱者授予权利是有效保护他们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但有些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科学合理的救济机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关系,这种权利必然沦为一纸空文,成为美丽的生活“装饰品”或者戴在脸颊上的“木头眼镜”。其实,这种让人“享受不起”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如在治理乱收费时,政府往往允诺被管理者有权拒交各种不合理收费,可事实上又如何呢?公众不仅无法拒绝管理部门的乱收费,就连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他们都没有能力拒交。因此,这种不切实际的“授权”只能为执政者赢得政绩,而不能为弱者带来利益。

  “拒交土地”的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作为接济,对失地农民来说只是一张美丽的“画饼”,中看不中吃,既不能充饥也不能遮风挡雨。在征地和拆迁问题上,政府严格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带头保护农民利益,严厉惩处任何侵犯农民利益行为,这才是治本之策。它比授予农民一些无力享受的权利要管用得多,实在得多。李克杰(山东教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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