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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5:2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2004)南民催字第2041号

  申请人韩国哈莫尼航运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因其持有的三张银行空白转帐支票遗失,支票号码分别为00457520、00457521、00457522,出票人为韩国哈莫尼航运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青岛支行南京路分理处。申请人韩国哈莫尼航运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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