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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8:1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问:去年11月28日晚,我与一位同事骑自行车途经某大酒店,同事要在路边公用电话亭打电话,我就在周围转悠着等候。此时,该大酒店的经理肖某及几名员工正从里面出来,肖见我“形迹可疑”,就大喊“捉小偷”,并一把拉住我。我正要反抗时,肖的五六名员工拥上来,朝我头部、肚子、腰部一阵猛打,我当即鼻血直流,身上多处受伤。请问,肖的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益阳毛新平

  答: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它与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是密切相关的。肖某怀疑毛先生盗窃自行车,应向司法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但肖某却未这样做,而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指称毛先生为“小偷”,又与他人一起将他打伤,对毛先生的人格进行了贬损是显而易见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仅足以使毛先生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毛先生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因此,肖某的这种行为已使毛先生的名誉受到损害,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唐文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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