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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理清的保姆市场雇佣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0:20 红网

  2月12日《深圳法制报》报道了一起“保姆坠楼死亡谁担责”的诉讼纠纷,使我们看到当前多元化雇佣关系下的保姆市场以及众多零散民工面临的工伤保险难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难题的关键,在于有关各方亟待理清的雇佣劳动关系。

  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趋势,把数以百万计的女性、男性和家庭推向家政服务市场,并形成看似相同、实际法律关系迥异的多种雇佣劳动关系,由此派生出相应的权力义务关系。但是,由于立法不够健全,社会、家政企业、保姆、接受服务的家庭对此认识上的缺乏、合同不规范、法律关系约定不明确,形成不少保姆一旦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等意外时,难以找到该负责的雇主,甚至由此激化矛盾,酿出其他严重后果。深圳市桂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家政)19岁的保姆袁某在做窗户清洁时坠楼、终于不治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当前,家政服务雇佣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家庭直接请保姆,无论有无合同,都与保姆形成雇佣劳动关系;二是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聘用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向公司上缴管理费,由公司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家政公司与接受服务的家庭签订服务合同,派员工向客户提供劳务;第三种则是家庭通过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或其他劳务中介方聘请保姆,保姆和有关家庭按约定向中介支付一定费用后,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由于现在劳动用工方式的多元化,提供家务劳动的主体已不限于保姆个人,而可能是提供劳务承包、劳务租赁的企业,不同方式和渠道,形成多元化的家政市场多种劳动、劳务关系。

  深圳保姆小袁的不幸坠楼而亡,和媒体2月6日报道的安徽保姆周岱兰在上海坠楼受伤虽有诸多相似,例如都是保姆,都是向居民家庭提供服务,都是擦窗坠楼,但双方的雇主身份不同,劳动关系不同,坠楼后的工伤责任承担方也就不同。如果撇开经济责任能力、谁更可怜等非法律因素,从合同法律关系上来看,小袁所在的桂东家政和周岱兰的雇主家庭应当承担这种责任。深圳市社保局、市行政复议中心也正是这样认定桂东家政责任的。

  据报道,桂东家政起诉时自称自己与小袁只是中介服务关系,对此法院是否认定,将决定他们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家政服务市场不尽完善,不少企业只顾收钱而不愿履行管理职责,收钱时算雇佣,出事后又强调是中介,这种利益驱动下的变色龙行为,更需要政府部门加强规范与监管。也亟待引起保姆、有关家庭的特别注意。当保姆,请保姆,都要先弄清谁是雇主。

  保姆市场种种雇佣劳动关系,也普遍存在于各种零散工聘用中。如家庭装修工程是包给有关公司干,还是自己到街上“叫人”来干,“叫人”是来承包劳务,还是来当自己的临时工,一旦出事,法律后果都不尽相同。

  对上述情况,人们认识不一。河南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可供参考,居民高景荣自雇的保姆邱香兰擦窗坠楼受伤,法院判雇主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7万元(见2000年10月25日《法制日报》)。为什么?雇佣关系决定雇主就要对保姆的管理尽职尽责。(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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