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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细划就能杜绝乱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0:35 红网

  卖淫嫖娼和非法同居、通奸的界限是什么?警方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如何界定和处罚?2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在所辖区域内探索性地推出新的细划裁量标准,确定卖淫嫖娼界限,规范执法行为。据悉,这一新标准出台在全国尚属首例。(据2月13日光明日报)

  卖淫嫖娼作为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理应受到严惩,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但就是这样一条规定,却由于其规定的过于宽泛,从而给执法者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造成了实际执行中本地人与外地人、熟悉的与不熟悉的、打过招呼的与未打过招呼的之间量罚的不平等,甚至出现警察为追求罚款指标而制造“处女嫖娼案”、“夫妻嫖娼案”这样的荒唐事。

  但是,我们却并不能将这些问题完全归咎于警察的素质不高,最应该反思的恰恰是制度本身的漏洞。一项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一项坏的制度却能使好人变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30条给警察处罚方式选择过宽,给人变坏留足了空间。高额罚款几乎是无成本的收益,而拘留则要付出人力等成本,而收益却很不具体,既然在高额罚款和处以拘留之间可以任意选择,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多选择高额罚款几乎是必然的。而对于被处罚对象来说情况就比较复杂,但大部分人由于顾及脸面而宁愿被罚款,警察也乐得送个人情,但其后果却是:就被处罚对象自身来说,他们会认为交了罚款以前就一笔勾销了;对不相干的人来讲,由于处罚的悄无声息,也起不到警戒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金华警方细划裁量标准的规定应该是个不小的进步。他们将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给予不同的认定和处罚。比如,“介绍、容留卖淫嫖娼二人以上,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容留卖淫嫖娼一人次,报送劳动教养或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上并处罚款5000元以下处罚。卖淫嫖娼两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且患有性病的;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而向其卖淫嫖娼的应报送收容教育等。”应该说,这等于给警察在进行处罚时戴上了紧箍咒。

  但是,如果就此认定对卖淫嫖娼的乱罚款能够杜绝,那也是很不现实的。首先,警察乱罚款的动力依然存在。自从四川省公安机关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不许再下达“罚款指标”,“罚款指标”的存在终于从公开的秘密被拿到了桌面上,而其一个最为堂皇的理由就是经费紧张。因此,取消“罚款指标”才可对乱罚款釜底抽薪。其次,细划的规定仍然为乱罚款留下了一个活口,警察依然可以在报送劳教和高额罚款间自由选择,如果不做更为细划的规定,依然会出现只有一种处罚形式的后果。再次,5000元以下的概念本身就太模糊,300元是,4900元也是,如果没有更细划的规定,警察难免会乐于开出最高值罚单,甚至在被处罚对象表示为难时还可以修改。这样,法律的权威性便很难保证。

  所以,我们只能认为,金华警方的规定只是动其枝节,从而有所改善,但未动其根本,也就没法完全杜绝警察乱罚款。(稿源:红网)(作者:王希忠)(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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