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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上小股东将有发言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0: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杨欣、吴倩)为期3天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昨天中午结束,记者从消息灵通人士处了解到,这次会议对资本市场今年的工作重点作了部署,明确了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透露说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有望建立。今后,小股东们在股东大会上有望有更大话事权。

  流通股东意愿难体现

  相信大家不会淡忘去年10月15日招行股东大会上的一幕。尽管有超过3.1亿股、占招商银行总股本5%以上的47家基金和世纪证券等流通股东的强烈反对,招商银行的可转债方案还是以超过80%的得票数高票通过。以前,由于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即使流通股东同仇敌忾,与非流通股股东抗争结果也不容乐观。

  而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中,流通股股东们终于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会上强调要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记者了解到,与建立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相关的一些具体做法,如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相关重大事项引入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等等已经处在研究建立过程中。

  事实上,如何重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已是一段时期以来市场讨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有关政府官员就此在一些场合发表了原则性的看法;一些专家学者纷纷献计献策;许多中小投资者则通过网络各抒己见。梳理这些多样化的观点和方案,可以看出,在重视、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这种基本共识下,具体到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的各种方式方法上,一些共识也逐渐凸显了出来。而此次尚福林主席的讲话则更具有实质性,市场人士预测,会上提到的具体做法,有望年底之前实现。

  表决机制有利有弊

  证券市场一直存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两者之间重大的利益冲突,如何解决冲突,尊重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目前被业界讨论得最多的,也是较为可行的一种方法,就是引入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有市场人士提出,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存在重大利益差别甚至是利益对立的事件上,需要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也有专家学者提出,“在涉及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双方切身利益的全流通改制问题上,不能由非流通股大股东单方面决定。改制方案的通过,不仅需要全体股东2/3多数通过,还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分类计票,均能达到多数。”但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担心,股份公司终究要以股权说话,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没有支配权似亦不合股份制的原则;在利益格局根本对立的情况下,由流通股股东行使否决权,也有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结果。比如可能同时“制约”了一些大股东旨在长远发展的正当要求,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提高和成长,最终也不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记者还从会议上了解到,由于引入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还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一旦正式实施,《证券法》中相关的条例有可能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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