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秀”浪费大量公共资源(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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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0:52 信息时报 | ||
不少民工为讨薪上演的“跳楼秀”,虽然导致多个部门劳师动众,但往往都能达到目的。而“跳楼秀”频频发生很容易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为保护“跳楼者”,常常需要出动大量人力、物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为此有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建立重点行业欠薪预警机制,成立“外来工权益保障委员会”专门负责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 代表议案 解决欠薪“老大难” 须建专门维权机构 在本届“两会”期间,朱列玉等10名广东省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成立全省的外来工权益保障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外来工权益受侵犯的投诉,尤其是外来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效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现象:外来工年关难过“讨薪关” 作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廉政监督员,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分关注外来工合法权利保障问题,尤其是年关拖欠外来工工资问题,他希望政府从认识、体制、措施等多方面入手,解决外来工欠薪问题。 据朱列玉等代表介绍,作为全国录用外来工第一大省,广东省现有外来工1200万人,约占全国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总数的13,占广东从业人数的13,外来工已经越来越成为珠三角地区重要的劳动力来源。然而外来工权益时常受到不合理侵犯,权益也无法受到合法保护,其中影响最大的还是外来工工资拖欠问题。尤其是每年年关,工资拖欠问题便成为困扰外来工的最大问题。而欠薪问题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据报载,仅去年1~9月,广州各类欠薪事件中13为建筑施工企业。 危害:“跳楼秀”浪费社会资源 朱列玉说,由于我省对欠薪问题至今没有立法,劳动保障执法机构不能依法有效为外来工追讨拖欠的工资。外来工无奈只好用自己的方式“讨薪”,于是近年来,广州频频上演外来工爬上大楼楼顶、吊塔或公共场所建筑物“跳楼自杀”的闹剧。而“跳楼秀”最后往往能“秀”到被拖欠的工资,于是便有更多外来工效仿,一被欠薪,便要跳楼。 他认为,虽然,跳楼追薪事件大都被妥善解决,但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产生一定危害。例如,每次“跳楼秀”持续时间几小时甚至十数小时,往往要出动民警、消防等多方力量,而事发地交通也要被临时控制,事态严重者还要采取断电、断水等应急措施,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危害了公共利益。从这一点上讲,广州的“跳楼秀”不能愈演愈烈。 建议:房产商先预交工资再开工 如何“消灭”“跳楼秀”,朱列玉提出了个人看法。他认为,“跳楼秀”的结果多是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外来工如愿地拿到了钱。这说明一些用人单位不是给不起钱,而是不愿给、不肯给,只要政府措施得力,就可以解决欠薪问题。另一方面,“跳楼”的外来工虽然行为有过错,但他们毕竟是弱者,从情理角度上,应以疏导、积极解决问题为主,尽量少使用一些制裁性、处罚性措施。 为此,朱列玉建议,建立针对重点行业的欠薪预警机制,完善建筑行业的发包制度等,即某房产商开发楼盘前,有关部门根据其投资额,估算工人工资所占比例,要求开发商预交该笔费用后再批准有关项目。对工厂来说,应建立保障基金,若发生欠薪事件,便可动用基金,支付拖欠的工资。 建专门机构保障民工权益 朱列玉表示,由于外来工涉及的权益保护范围广、问题复杂,解决欠薪难题不是哪一个部门就能搞惦的,关键要综合协调,建议省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外来工权益保障委员会”,综合处理外来工权益受侵犯的问题,有效的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立法部门也应积极制定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权部门有法可依。 各方观点 跳楼者应有早期心理干预 修订法规政策解决欠薪问题 刘怀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东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应修改现行法规政策及《劳动法》相关条例来解决欠薪问题。在欠薪、跳楼的背后,深层原因主要是目前规范经营者与劳动者双方行为仍缺少法律依据。有关部门虽然早在1994年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就明确了工资发放的方式、时间等,但9年来我国的劳动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农民工、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急需修订或制定新的规章,明确发生欠薪情况,承包链条上的各环节都要承担的责任。 加强对跳楼者心理干预 张横柳(省政协委员):现在跳楼现象较多集中在外来民工讨要工资事件上,这主要有两个因素。其一就是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该要的工资要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应该由政府部门互相协调解决,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劳资监管,完善劳资纠纷调解体系,将欠薪现象在前期控制好;其二,跳楼者中间有一些人存在心理障碍,心理素质较差心态容易失衡,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实行早期心理干预,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后,有部分人不会动不动就自杀、跳楼。 辨别真假跳楼再施制裁 廖伟群(省政协委员):大多数的跳楼者,特别是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地位也相对失落,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值得同情。现在有的法律法规提出,因为跳楼者损害公共社会秩序、浪费了社会资源财富,要进行法律制裁。我认为要制定这类法律,首先要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全面分析,提出“真跳楼”、“假跳楼”、“跳楼秀”的鉴别界定,然后再根据实际的情况详细、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方法、处罚意见。 七大原因造成欠薪现象 也有一些省政协委员认为,有7大原因造成欠薪现象,分别是现行劳动力市场制度缺陷、市场混乱;有关部门认识不当;问题过于集中;劳动监察日呢员短缺、预警机制不完善;有关法律滞后;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劳资纠纷处理缺乏效率;歧视外来民工。这些情况不改变,欠薪不会解决,“跳楼秀”将会继续上演。 讨薪行为过激者将受处罚 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为讨薪采取的过激行为不仅对当事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且,为保障其人身安全,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也要出动大批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目前,广州警方会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对此类当事人作出15天以下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 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消防部门对“跳楼秀”已经司空见惯了。到年底跳楼讨薪高发季节,各消防队为救跳楼者疲于奔命。跳楼秀的确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等公众资源。 白云区市民朱先生:外来工想通过想通过跳楼这种激进方式引起人们注意,从而解决自身困难,这种方式和遭遇虽然值得人们同情,但因此所造成的交通堵塞、停电等影响,也的的确确影响到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有关部门应出台有效的措施解决“跳楼讨薪”问题。 “跳楼秀”者将受治安处罚 据广东金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介绍,因“跳楼秀”不同程度地扰乱了社会治安,警方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从轻或从重处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刑事处罚。 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去年广州部分“跳楼秀”回放 个案一:伪造“工伤鉴定表”两次爬升降架索赔 2003年10月16日中午,新港西路某工地湖北籍民工涂某,因工伤问题与工地管理方未达成协议而爬上工地升降架顶扬言自杀,经长达24小时的劝解,涂自行爬下答应再次就工伤赔偿进行商讨。11月22日8时许,涂某持伪造“工伤鉴定表”到工地要求高额赔偿遭拒绝后,再次爬上升降架顶索赔至当日17时许自行爬下。 涂某的过激行为造成了工地长时间停工,新港西路多次交通堵塞,附近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鉴于涂某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理。 个案二:因不满公司处罚上塔吊抗议示威 2003年11月15日广州某建筑公司员工全某,因不满公司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理,爬上工业大道金沙路某工地塔吊上抗议示威。现场出动大批警察、消防、医护及其他工作人员,经多方艰苦劝解,直到次日中午11时许,全某方从塔吊上爬下。 鉴于事件造成工地长时间停工,扰乱多个部门正常工作,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理。 个案三:仿效电视剧情节爬塔吊追讨欠薪 2003年12月9日,广州×建三分局一分公司工人陈某和广某,因追讨工薪未果,爬上新港西路该公司的一建筑工地塔吊上的马达,声称要在上面等待公司支付欠薪,后经多方劝服才在5小时后爬下。经审查,据陈某供认,其过激的行为是从某电视节目上“学”来的,他认为此举可以引起警方的注意以帮其解决欠薪问题。鉴于两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警方仅对其进行严厉的训诫。 个案四:爬上高塔8小时引发民居大停电 2004年1月3日上午10时多,一姓范男子爬上广州市白云区黄园医院附近的高压电线塔上扬言“跳塔”,该塔除最上层两根避雷线之外,其余六根均是11万伏的高压线。由于该塔向周边的白云机场、广州体育馆、鸣泉居等重要公共设施以及半径2公里范围内居民供电,为拉闸断电救下此男子,有关部门来回忙碌了8个多小时,居民断电达1个多小时。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成小珍 刘妍 游曼妮 魏黎明 通讯员 任宣摄影/本报记者周涛(来源:信息时报) | ||